民眾檢舉車輛未禮讓行人 警依「舊規」未開罰惹議
林健生 彭煥羣/南投-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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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連假期間,有民眾目擊一群遊客在日月潭推著行李要過馬路,卻沒有車輛停下來禮讓行人,向警方檢舉,但警方卻以民國102年的規定,認為「並非明確穿越道路行走路線」,因此不舉發,引發外界議論。
日月潭風景區道路兩側遊客,推著大包小包的行李,站在行人穿越道上,但接連好幾台車輛,沒有一台停下來禮讓,遊客只好自己看準時機,在車陣中快走到對面。這樣的場景出現4月初清明連假南投日月潭風景區,有民眾畫面向警方檢舉,但警方卻回覆不算「明確要穿越道路」,因此不舉發。
集集分局第4組組長張功武回應,「從影片判斷,當時民眾是站立在道路兩側等待,後續兩側行人穿越時,車輛就暫停了,似乎與上面的違規態樣不太符合。」
民眾質疑,承辦員警拿出10年前的規定,認定行人沒有明確要穿越馬路的意圖,跟不上現行的執法。
今(2023)年3月,台中有一名駕駛行駛在西屯區道路上,綠燈後起步右轉,一名員警站在路邊,駕駛停了2秒,見員警沒有向前走就繼續行駛,卻被後面另一名警察攔下依「未禮讓行人」開罰,駕駛覺得冤枉,執法標準怎麼認定,也引起不少民眾議論。
一位民眾認為,「汽車應該禮讓行人,不是嘛,比較大台,比較危險性。」有民眾說,「車子正在行走,你又是在最旁邊的人行道,車子也不曉得你要做什麼,是在等人還是要過馬路,他也不知道。」
逢甲大學運輸物流學系兼任教授葉名山認為,就路權來說,如果行人在行人穿越道上,不管有無起步,都應該要禮讓,「但我們台灣還沒養成這習慣,就算行人讓你,你都要讓行人。」
但現行取締多以行人是否有意圖要過馬路判斷,容易造成鑑辨困難,用路人和行人相互尊重的習慣,還要時間養成。
李文馨/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