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交條例》修法三讀通過 汽車未讓行人罰6千
薛宜家 林志堅/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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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恢復民眾可檢舉特定狀況違停,另外,車輛未暫停禮讓行人優先通過,罰鍰上限從3600元提高至6千元。
卡在斑馬線上,擋住行人,這樣違規行為,民眾未來可以檢舉了,立法院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受理民眾檢舉項目,包括人行道和行人穿越道的違規停車,不禮讓行人也可以檢舉。
民眾說,「檢舉人家也不高興啊,然後又沒地方可以停,這很多問題啦。」也有民眾認為,「我可以接受,檢舉會比較好,常常看到有好多,真的是不讓行人的。」
對於外界質疑,為什麼民眾檢舉違停,仍未納入紅黃線停車,交通部表示,這次修法的核心就是,以「加強保護行人」為出發點,民眾可檢舉的項目,包括人行道,行穿道,橋梁等地點違停,看到車未禮讓行人也可檢舉,而未禮讓行人的適用範圍也擴大,納入「未畫設行穿道」,罰鍰從3600元提高到6000元。
交通部路政司專委趙晉緯接受電訪表示,「再增加13項民眾檢舉的項目,其中很多都是跟保護行人通行有關的,在人行道違規停車或是違規臨時停車。」
另外,修法也加嚴認定「嚴重超速」,由現行超過最高時速60公里,修正為超過最高時速40公里。罰鍰上限,也從2萬4000元提高為3萬6000元,希望遏止危險駕駛。
李文馨/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