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大選/受刑人可以投票嗎? 法院裁定2起受刑人可在監所投票

洪詩宸/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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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資料照)
繼10月份行政法院裁定選務機關應在台北監獄設置投票所後,昨(6)日行政法院再裁定花蓮監獄也應設投票所。截至7日止,全台累計有11件受刑人要求行使投票權的行政訴訟。哪一類的受刑人可投票?其他國家又是怎麼賦予受刑人行使選舉權?

繼10月份行政法院裁定選務機關應在台北監獄設置投票所後,6日行政法院再裁定花蓮監獄也應設投票所,截至7日止,全台累計有11件受刑人要求行使投票權的行政訴訟。

受刑人投票的規定?

2006年7月《刑法》修正「褫奪公權」的範圍,不再褫奪「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僅保留褫奪「為公務員之資格」、「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的部分,也就是說,即使受刑人遭判褫奪公權,仍能夠行使投票權。

近期2起受刑人勝訴案件,當事人已在監獄設籍逾半年,符合選舉人資格。

雖然台灣法律並沒有限制受刑人的投票權,但花監賴姓受刑人委任律師林俊儒指出,「現實層面上,因為監所沒有設置投票所,往外的話要去戒護,在人力跟戒護的壓力之下很難進行。」

法院裁定理由為何?

除上述案件的受刑人皆符合選舉人資格外,行政法院也指出,選舉權為《憲法》保障之權益,受刑人只是穿著囚服的國民,雖然在監禁期間其人身自由與居住遷徙等權益受限制,但選舉權等基本權利仍受憲法保障。

行政法院並反駁桃選會聲稱的「受刑人符合外出要件,就能申請出監投票」規定;指出受刑人即使不符合外出要件,仍享有投票權,國家仍應以其他方式保障其投票權。

剝奪受刑人權利,不但侵害國民權益,也損及國際公約精神,提供受刑人行使投票權能促使國家遵守公政公約義務,對國家形象具正面意義。

中選會因應?

儘管已有2件准許受刑人獄中投票的裁定案例,不過從中央到地方選務機關都表示,設立投票所有難度,將依法提抗告。

中選會主委李進勇表示,「台灣的《選罷法》並沒有類似外國的不在籍投票,或是缺席投票制度,受刑人投票時沒有戒護人員也不能夠攜帶戒具,在維安可能有問題。」

法務部則回應,待最終結果出來再做討論。

司法改革基金會指出,從外國法例觀察,北歐國家多肯認受刑人的選舉權,部分歐洲國家為有條件限制,美國加州也已允許部分受刑人在監獄內投票,且《選罷法》認可在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司法改革基金會認為監所也應該可以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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