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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要求行使投票權再勝訴 法院裁定花監須設投票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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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2024)年總統大選在即,繼上個月台北高等行法院裁准應在台北監獄設立投開票所,讓一名受刑人能夠在監投票後,花蓮監獄也有一名賴姓受刑人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假處分,行政法院昨(6)日再裁定,花蓮監獄應先設投票所,讓他能行使投票權,不過花蓮縣選委會表示將依法提抗告。

賴姓受刑人委任律師林俊儒指出,「前陣子我們因為一些關係,有在律師接見,還有其他同仁有去接見他,那他都很期待說在明年的時候可以去投票。」

協助一名受刑人提起行政訴訟,要求選務機關在花蓮監獄設立投開票所,讓服刑的賴姓男子能參與明年總統選舉,更聲請假處分,避免官司定讞前大選已經結束,而法院6日裁定,在行政訴訟確定前,花監應設投票所,提供這名受刑人行使投票權。

林俊儒表示,「台灣法律是沒有限制受刑人的投票權,但是現實的原因上面,監所沒有設置投票所,往外的話要去戒護,在目前矯正人員認為有戒護的壓力跟人力之下,又很難進行。」

裁定獲准理由,合議庭指出,賴姓當事人在花監設籍已經超過半年,符合選舉人資格,並考量監獄收容人因為監禁身分剝奪所有權利,不但侵害權益,也損及國際公約精神;再者,這件官司有勝訴可能,機會還不渺茫等理由,認定有必要裁定暫時狀態,也能促使國家遵守公政公約義務,對國家形象具正面意義。

花蓮縣選委會總幹事吳俊毅回應,「我們選舉委員會收到裁定書以後,會依法來提出抗告。」

矯正署副署長楊方彥說:「整個選舉的主責在中選會,那我們都會來密切來配合辦理。」

早在上個月,法院就裁定台北監獄一名受刑人能夠在監投票,經選務機關抗告後,最高行政法院已經分案,仍有待評議,這回花監再裁准,中選會也強調會抗告。

不過,包含這2起案件在內,提起要求在監所設立投開票所行使投票權,全台已經累計11件,受刑人能否在監投票引發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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