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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准花監受刑人在監投票 中選會抗告稱屬不在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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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大選在即,花蓮監獄有一名受刑人聲請在監所內設立投票所,獲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花監應該要設投票所讓受刑人行使投票權,也成為全國第2例。但中選會表示,將依法提出抗告,因為特設投票所是不在籍投票的類型之一,但現行《選罷法》中並沒有相關規範。

希望在2024大選之日,投下神聖一票,花蓮監獄一名賴姓受刑人提起行政訴訟,聲請在監所內設立投票所。

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6日裁定,憲法保障人民的投票權,同意應在花監設立投票所,是繼上個月(10月),法院裁定台北監獄一名受刑人可在監投票後的第2例。

賴姓受刑人委任律師林俊儒表示,「他都很期待說,在明(2024)年的時候可以去投票,台灣的法律是沒有限制受刑人的投票權,但是現實的原因上面,監所沒有設置投票所。」

花蓮縣選委會總幹事吳俊毅指出,「選舉委員會會收到裁定書以後,然後來依法來提出抗告。」

對於兩案,選務機關都強調會提出抗告,但全台類似請求還有9件。中選會指出,若在監所內設置投票所,是屬於特設投票所為不在籍投票的類型之一,而現行選罷法中沒有相關規範。

隨著大選將至,立委舉行公聽會,探討討論多年的不在籍投票,為何窒礙難行?學者認為,是卡在執行層面與執政黨的決心。

東吳大學政治系教授蘇子喬表示,「推不動這樣的一個現象,是因為政治上的一些選票上的考量,還有些技術層面上的一些疑慮,不在籍投票適用對象,盡可能要含括在國內的所有民眾,可以避免選票考量。」

中選會選務處副處長王曉麟指出,「以後推動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的這個經驗,可以作為未來公職人員選舉,採取不在籍投票的參考,擇定部分的選舉來實施不在籍投票,要考量到選民是否能完整行使選舉權的問題。」

中選會表示,《公投法》不在籍投票草案已送進立院審查,希望從公投開始推行,建立民眾信心。並以「移轉投票」的方式進行,也就是民眾向戶政機關申請後,可不必回到戶籍地,就近在國內其他地點投票。至於海外僑胞投票,由於牽涉到憲法規範,得再多加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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