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修法三讀通過 禁電子煙、納管加熱菸
李文馨/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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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今(12)日三讀修正通過《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禁止電子煙、納管加熱菸及載具,並擴大菸品警示圖文比例至50%,合法抽菸年齡從18歲提高為20歲,並將各級學校全納禁菸場所,不過修法結果與民團堅持的4大重點仍有落差。
《菸害防制法》距上次修法公布已逾15年,本次修法重點包含禁止電子菸、嚴管加熱菸及其載具,禁止促銷與廣告,禁止郵購、電子購物等方式販賣,禁止營業場所免費供應菸品,未滿20歲不得吸煙,吸菸有害健康的警示圖文,標示面積不得小於50%。
對於加熱菸及其載具納管,條文明定禁止透過廣告、網路、看板、海報等方式進行促銷與廣告,也禁止透過郵購、電子購物等方式販賣,違者可處500萬至2500萬元罰鍰,未改善可按次開罰。
為禁絕電子煙,相關罰則也影響吸食者,條文中明定,若使用電子煙或未審查通過的加熱菸,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現行法規針對吸菸場所的限制,原為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全校、大專校院的室內場所,協商後增訂為大專院校與幼兒園全面禁菸;在吸菸年齡限制,條文指出原規範18歲提高至20歲,要求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組合元件,給未滿20歲之人。
針對菸品標示部分,現行《菸害防制法》第6條規定,菸品容器最大外表正反面,應以中文標示「吸菸有害健康」的警示圖文與戒菸資訊,且標示面積不得小於35%。朝野協商後,改為不得小於50%。
不過民團堅持的修法4大重點,包含禁止所有加味菸品、加熱菸載具應該「依照菸品進行管理」、菸盒印製85%警示圖文、拒絕使用健康風險評估之誤導字眼。台灣拒菸聯盟認為修法結果仍有落差,將持續監督。
新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定,但為及時禁止電子煙、未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核定加熱菸,相關法規將自菸防法公告後1個月內施行,警示圖文及加味菸規定自公告後1年施行。
《菸害防制法》自2007年通過至今,已15年未曾修法調整,立法院國民黨團、民團原主張加熱菸、電子煙「雙禁」,經協調最終以「一禁一管」為修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