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協商達共識 加熱菸載具促銷最高可罰2500萬
賴淑敏 蔣龍祥/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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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5度進行《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的朝野協商,經過了將近5個小時討論,獲得初步共識。包括外界關注的第12條條文,菸品、還有指定菸品必要的組合元件,也就是加熱菸載具,不能以網路、電視等,宣稱通過健康風險評估等方式來促銷,如果違反規定,可處50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
經過近5小時朝野協商,《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終於達成共識,未來包括菸品、指定菸品必要的組合元件,也就是加熱菸載具,不能以網路、電視等,宣稱通過健康風險評估等方式來促銷廣告,違反規定者,可處50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
國健署署長吳昭軍指出,「這個組合元件它必須要經過國家標檢局檢驗通過,那第2個它必須要有健康風險審查,那審查完的多少加熱器都採正向表列,沒有審查過的,它都是非法的,就不可以販賣。」
民進黨立委蘇巧慧表示,「加熱菸納管、載具納管還管兩次,然後在後面的廣告和年齡的部分,我們要限制等同於菸品的限制管理。」
而這次草案引發最大爭議點,就是加熱菸載具到底要不要納管,家長團體一早就在立法院前抗議。
全國家長會長聯盟理事長黃正銘認為,「(如果)經過了立法,載具屬於3C產品,它是合法的,那請問一下老師怎麼管?」
衛環會召委/國民黨立委林為洲說:「那個菸彈就像子彈,那個載具就像手槍,你不能說只管子彈不管手槍,手槍可以自由販賣,因為手槍不會打死人。」
此外,考量加味菸容易讓兒童青少年上癮,經協商後,將原行政院提案條文改為,菸品不得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的添加物;至於菸盒警示圖文,原本規定標示面積不得小於35%,經朝野協商後改為不得小於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