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公告24+1罷免案7/26投票 通過門檻、投票規定一次看

罷免案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罷免案成立的要件有二,分別是「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與「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必須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罷免案才算通過。
投票時要帶什麼?
罷免案投票規定與地方選舉相同,只要是年滿20歲的民眾,並在投票日前於該選區設籍滿4個月即有投票權。
投票時同樣需攜帶「投票三寶」,即國民身分證、印章、投票通知單,其中僅身分證為必要證件;若無印章可以簽名或是蓋指印替代;若無投票通知單,仍可線上查詢投票所逕行前往投票,並由現場選務人員協助領票。
此外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3項規定,投票通知單會在投票日前2天,由鄉鎮市區公所分送各戶。
中選會提醒,投票日禁止從事罷免活動、禁止在投票所方圓30公尺內干擾投票、禁止撕毀或攜出選票、禁止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已關閉電源的行動裝置則不受限。
罷免案如何投票?
中選會表示,罷免票需使用選委會製備的圈選工具圈選,「蓋私章」或「按指印」都算無效票;若完全圈選在欄位外、塗改、簽名、撕破導致選票不完整、選票嚴重污染等也都屬無效票。
此外中選會也指出,選票若是因對折導致圈選痕跡反印、沾染印泥(非指印)等,原則上只要能辨別同意或不同意,都能算是有效票。
罷免案通過或未通過的影響?
罷免案在完成投票後,中選會依法應於投完票7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
若罷免案未通過,被罷免人的剩餘任期內就不得再提議罷免。
若罷免案通過,則被罷免人應自公告日起解除職務,並於公告日起的3個月內完成補選;但若已提起罷免訴訟,在訴訟程序終結前不予補選。
此外,《選罷法》與《地方制度法》中也規定,若區域立委所剩下的任期不足1年則不予補選;地方首長所遺任期不足2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選罷法》第92條也規定,罷免案通過後,被罷免者自解除職務日起4年內不得再擔任同一選舉區的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例如2021年遭罷免的前立委陳柏惟,就不能於2024年立委選舉中再次擔任台中第二選區的候選人,但仍可參選其他選區。
若被罷免人請辭,罷免案還會成立嗎?
根據《選罷法》第87條第2項規定,被罷免人若於投票日前死亡、去職或辭職者,選舉委員會應公告停止該項罷免。
此外,主動請辭的被罷免人同樣適用《選罷法》第92條,即自解除職務之日起,4年內不得於同一選舉區擔任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