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超商店員遇襲案,精神疾病的司法處遇斷點【觀點】

(文:李俊宏,衛福部嘉南療養院精神科主任)
上月26日,屏東高樹一名超商店員因提醒一名消費者戴好口罩,卻反遭襲擊臉部與眼睛,導致店員鼻樑粉碎性骨折,且雙眼嚴重受傷,目前以接受手術治療逐漸恢復中。據報載,加害人有精神病史,此次暴力事件也非首次,過往亦有相關傷人事件。
此次屏東的精神病患暴力事件躍上媒體版面,民風醇厚的台灣社會,震驚於案件過程之外,社會安全網的議題再度成為社會的焦點,從中央到地方也提到了資源的挹注,以及有可能的法制調整。然則,社會安全與精神疾病患者病權、乃至於整個社會的接納與去汙名化,並非彼此衝突,也並非完全沒有處理空間。
《精衛法》有住院天數限制
以幾次案件所牽涉到的思覺失調症而言,其盛行率約為百分之一到千分之四,而一年內的發生率則約為十萬分之五到十;以台灣人口計算,可能有十萬名以上的思覺失調症患者,每年約有1千多名的新增個案,就精神疾病而言,並不罕見。
思覺失調症是一個可能會導致慢性、退化腦病變的疾病,每位患者終其一生的社會產值損失與相關醫療花費高達2千多萬元,在世界衛生組織針對人類疾病所產生的負荷排名上被列為25名,就醫療上多以鼓勵復歸社會,增進個人功能,減少社會家庭負荷為方向,若我們採用「監禁隔離」的策略,姑且不論人權上的爭議,以人數之多、所需金額,就資源上也是做不到的。
因此,先進國家多採用從早期發現、早期治療,到充裕罹病後的復元資源的心理健康策略,來減少因為思覺失調症所衍生出來的經濟跟社會成本。
精神疾病患者的暴力行為原因多樣,除了精神病症狀因為服藥順從性不穩定,或面對壓力而惡化導致外,如家庭與人際衝突、僵化的因應行為、毒品酒精等成癮物質使用、慣於使用暴力處理其所面對的問題都是可能的因素,也因此,各自有不同的適用法源。
以《精神衛生法》而論,主要處理的是因為精神病症狀所產生,脫離現實的怪異思考與奇特行為,與自傷傷人行為或之虞的情形。由2位精神科專科醫師提出申請,經過審查會同意後執行。
在這個部分,由於係因急性精神病症狀所導致,基於《憲法》保障人身自由的原則,其於精神病症狀緩解、自傷傷人風險降低後,自然需要尊重其接受治療的意願,基於這樣的考量,《精神衛生法》強制住院的期限為60天內,若有需要則需要再行申請。
因為《精神衛生法》是協助病患從病情康復,並保障其權益的法律,所以在強制治療限制上最為嚴格,給予的時間區間也最短。
強制治療有其法律限制
根據統計,若以精神疾病衍生的暴力而言,受害者為同住家屬與熟識親友超過9成,若是家庭暴力,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申請緊急保護令,在法院審理前,得有精神醫療、社工、心理等專家組成評估小組訂定相對人處遇計畫,其中即包括強制性的精神治療,其時限則視保護令所訂定的處遇計畫而異,多為數月。
而受害者為陌生人的,約佔百分之六到九,因為無法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在刑事司法處遇程序上,則需要透過其他罪責,如傷害、重傷害、殺人未遂等的刑罰處分,附帶強制性的監護處分,時間上限為5年,而合議庭也可以就個案的情形裁判保護管束,刑後由觀護人協助監督治療。
以人權國家而論,對於非法庭裁處的強制治療命令,一定是會嚴加限制的。也因此,除了有天數限制的強制住院以外,精神醫療人員並沒有辦法在違背病患意願的情形下,強制留置在院內,否則恐有觸犯妨礙自由之虞,實務上也曾有醫療人員因此而被告。
故,針對這個案件,我們該檢討的是其於傷人行為後,除了強制住院以外,在刑事司法處遇的流程上是否有斷點,應該如何改善、補足哪些資源。
慣用暴力非醫療、而是治安問題
一般而言,於精神症狀活躍時的觸法行為,由於需要兼顧司法正義,經常是治療先行,至病患症狀穩定足以接受偵訊,方銜接後續的司法程序。
但在醫療司法互助合作上,由於警政乃至於司法系統多有其他業務,並非如美國等先進國家,針對其留置治療,定期予以是否能接受偵訊或承審的評估,回應給司法警政單位與其辯護人,經常是待一段時間後,方行文至醫院詢問病患病況是否能接受偵訊,就會產生時間差,導致基於《精神衛生法》住院時限已到,病患才開始接受司法偵訊的情形。
當然,在這個部分,精進羈押與矯正處所的精神醫療,也能減少這個落差,歐美等國家在資源相對充裕的地方,於這類處所可以設置精神病房,亦能在兼顧社會安全與精神治療的情形下,減少因公文往返與各單位間步調不同步的漏接。
在訴訟過程上,病患所接受的治療是否足以保障社會安全?由於我國的強制治療如上所述,係病患於精神醫療處所經過診斷後,符合相關要件而申請,主要係醫療端發動。部分國家在強制治療要件上,則採用法官保留原則,如日本的《醫療觀察法》可由檢察官啟動強制治療、美國的心理衛生專業法庭(mental health court)可由法官啟動強制住院或強制社區治療,都可以在漫長的司法過程中,隨時就病患的狀況進行必要的評估。這都是攔截式司法處遇的一部分。當然,若能在業務中有可能接觸到精障病患的單位,都能對精神疾病所衍生的行為有所了解,甚至包括警務值勤覺察即能介入,就能夠在相關事件發生前,提早進行攔截。
同時,我們也必須釐清,除了精神病症狀以外的暴力行為要如何因應與處理。就服務業工作女性的受暴風險,相較於飲酒、吸毒、反社會行為,反而牽涉到精神疾病衍生行為的佔相對少數;社區巡守、提早示警、工作不落單、針對職場可能面對的暴力事件能有應對之道等,安全職場環境與非暴力的社區建構也相當重要。
畢竟,有些如慣用暴力處理問題的性格與行為模式,即便是病患也有可能有這類問題,然這並非是醫療問題,而是治安問題,我們必須共同去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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