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新制今上路 盤點13項民眾檢舉增加項目、罰單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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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擺脫行人地獄污名,立法院今(2023)年4月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4條條文修正案,多項交通新制今(30)日起上路,除汽車未停讓行人罰鍰提高至6000元、違規記3點且須參加道路講習外,恢復及增加13項民眾可檢舉項目也是重點。13項違規各是哪些?罰多少錢?《公視新聞網》帶您了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本次修法加重汽車駕駛不停讓行人罰則,罰鍰上限從過去的3600元提高至6000元,同時也擴大民眾檢舉項目,從46項增至59項。
交通部指出,新法恢復及增加民眾可檢舉項目,在違規停車方面,包括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消防栓前停車等,民眾都可以檢舉。
動態違規方面,有汽車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致行駛危險;汽車行駛道路,車輛機件、設備、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在高、快速公路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的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起步行駛前不讓行進中車輛、行人優先通行,都可以檢舉。
此外,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未注意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汽車駕駛倒車前未顯示倒車燈,或倒車時未留意其他車輛或行人;大型汽車駕駛在後方無人指引時,不先測明車後是否有足夠行車空間,或有促使行人避讓行為,均納入民眾可檢舉項目。
13項恢復及增加民眾檢舉項目
1 | 第30條第1項第7款 | 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 | 3000元到18000元罰鍰 |
2 | 第30條之1第1項 | 汽車行駛道路,車輛機件、設備、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者 | 1000元到6000元罰鍰 |
3 | 第33條第1項第6款 | 在高、快速公路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 3000元到6000元罰鍰 |
4 | 第44條第1項第2款 |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 600元到1800元罰鍰 |
5 | 第45條第1項第10款 | 汽車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 600元到1800元罰鍰 |
6 | 第45條第1項第11款 |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 600元到1800元罰鍰 |
7 | 第48條第1項第1款 | 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 600元到1800元罰鍰 |
8 | 第50條第2款 | 汽車倒車前未顯示倒車燈光,或倒車時不注意其他車輛或行人 | 600元到1200元罰鍰 |
9 | 第50條第3款 | 大型汽車無人在後指引時,不先測明車後有足夠之地位,或促使行人避讓 | 600元到1200元罰鍰 |
10 | 第55條第1項第1款 | 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 300元到600元罰鍰 |
11 | 第7條1項 | 在禁止臨時停車之處所停車。 | 600元到1200元罰鍰 |
12 | 第55條第1項第4款 | 不依順行方向臨時停車 | 300元到600元罰鍰 |
13 | 第56條第1項第3款 | 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 600元到1200元罰鍰 |
王介村/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