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資料供學術研究,個人權益如何保障?【獨立特派員】
健保資料庫開放利用涉及資訊隱私權爭議已久,民國101年台權會等民間團體7人寄出存證信函,要求停止個人健保資料利用,但被健保署拒絕,102年提起行政訴願,106年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同一年年底民間團體申請釋憲解釋,今年八月憲法法庭終於做出判決。
人權團體走了整整十年的健保資料庫釋憲案,憲法法庭在八月做出「合憲」與「部分違憲」的判決。對此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翁國彥回應,實際上在以往的大法官釋字603號解釋中,就已經有提及國家若要建立大規模資料庫,應須具備法律規定,因此這一個訴訟案十分有意義。
「是否提供資料參與研究,應為資料擁有者自行決定。」台灣受試者保護協會常務理事林綠紅表示,自主權利是人生尊嚴的核心,因此人民應當擁有退出的選擇。
世新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翁逸泓則以英國為例,說明當事人退出與否,實際上社會對資料治理架構的信任程度息息相關,英國當局則是以賦予人民自由決定權的方式,來爭取更多願意主動參與的意願。

衛福部累積資料龐大,為醫療提供巨大貢獻
為了推動全民健保資料研究,健保署於民國87年委託國衛院籌備,89年開放學界使用,由於當時提供方式採光碟片開放使用,因為涉及個人隱私爭議,後來停止光碟提供方式。
民國99年,衛福部「資料加值中心」採實地操作,並於105年設置「資訊整合應用服務中心」,目前已經累積超過700億筆結構化的就醫資料,40億筆醫療影像資料。
於健保署指定的作業區中,申請研究者只能透過桌上電腦,看到無法辨別特定個人之下,予以加值分析應用。分析後還要經過一次審核,才能拿到經審核通過之整體統計結果。
而在資料加密與使用流程設計方面,由醫療院所或民眾所申報的資料,要進入醫療資料庫以及倉儲資料庫之前,也都要經過一道又一道的加密程序,後續再進行二次加密,才會到「個別專案」或「個別組室」手上,此時所有身份資訊都已經做了匿名化的處理。
根據健保署的統計,從2006到2022年已經累積7,724篇論文,涵蓋各類病疾病的探討。署長李伯璋表示,相關去個資化的資料能為研究分析帶來幫助,對台灣的一個醫療提供巨大貢獻。
另一方面,健保署也透過健保快易通,針對「健保資訊運用及共享意願」進行調查,結果顯示支持提供學術研究占91%,產業利用占85%,現階段則還未開放產業利用。

個人隱私保障不足,相關法制有待加強
實際上,不只台灣擁有類似問題。德國在2019年通過「數位健康照護法」,要求「公立保險公司」將其被保險人的資料,上傳至「資料研究中心」以供研究之用,明文規定民眾沒有退出權利。
中研院法律所資訊法中心執行長李長曄說明,德國當局是透過社會法的規定,再額外立法規範資料庫的建立與使用模式,來確保個資的安全及正當使用性。不過縱使德國法律已經有一套嚴密的程序,仍然有公民團體提出質疑,並採取法律行動。
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院長陳鋕雄解釋,資料的利用並不單單只有學術研究,台灣在轉形為數位國家的過程當中,會有很多要克服商業利用的問題。若希望能夠快速因應緊急狀況了話,需要對資料更具有彈性的做法。
不過,在此次憲法法庭判決中也指出,目前台灣欠缺個人資料保護之獨立監督機制,對個人資訊隱私權保障不足,提出有違憲之虞警告。國發會個人資料保護專案辦公室參事李世德則回應,會依照大法官宣判方向進行研議,並在未來三年內做出調整。
「從各國的趨勢看來,如果要對現有的健保資料庫例外利用方式,發展更廣泛用的方法,那麼就需要去重視法律的角色。」陳鋕雄說,期盼於未來政府能夠加強,對於數位資料跨機構交換相關法制的健全。
針對釋憲結果,健保署表示將研修相關規範以完善法制,台灣健保資料庫開放學術研究以來,人權團體爭取資訊自主權走了十年,相當不容易,下一階段將回到立法院進行修法或另立專法,國會表現也將是人權團關注的目標。
(※ 李瓊月 袁宏書/採訪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