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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力宏婚變——那些性成癮與自戀人格的「有病」標籤【觀點】

(示意圖/美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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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為一個「病」,「性成癮」的概念目前並未被接受。比起自承在此行為中深感痛苦的名人,就王力宏目前已知行為來看,其實很難感受到當事人在「性」上,有針對重覆性關係追求的那種痛苦。

(※ 文:王俸鋼,彰化基督教醫院司法精神醫學中心主任)

日前因藝人王力宏的婚變事件中,前妻李靚蕾提出諮商師所給予的摘要,內容包含針對其中一方的專有名詞描述,引發輿論關注,也產生了不少爭議;包括治療記錄的隱私問題、在治療過程中的描述,拿來做為彼此攻擊的材料等疑慮。

其中,有關「性成癮」和「自戀型人格」的標籤,容易被閱聽大眾認定是有所本的專業判斷,但筆者認為有些概念需要澄清並強調。

治療師與參與者是聯盟關係,而非糾紛的仲裁

首先,我們應該理解的是,各式心理治療中存在著各種必需遵守的界限,不是只有治療者有相關的專業倫理,參與接受心理治療的當事人,也同樣需遵守一定的治療規範,否則治療本身不但無法達到預期效果,還有可能為兩人的關係埋下各種未爆彈。

以王力宏與李靚蕾的新聞事件為例,固然可能確實存在如李靚蕾所說,「不斷換治療師,只是不滿意沒有一個治療師願意指責妻子有病」,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李女士也拿了治療者的片斷意見,去脈絡化的讓多數人直覺地認為,是那個想說別人有病的人,自己才有病。

但只要有心理治療經驗的治療者或當事人,都會明白心理治療就像其他各種疾病的診斷和治療過程一樣,會有不同階段,並隨著各種病症的澄清、發現與演進,甚至更進一步的探查,不斷俢正診斷結果與治療方法。對內、外科疾病而言,這樣的過程也許只要幾天,但對牽涉人類複雜心理的心理治療而言,往往需要十數個治療節數,甚至古典精神分析可以到數年之久。

然而,在這樣的過程中,治療者不可能不對當事人做「階段性」的說明,有些特定的心理學派,治療者可能礙於治療的理論和方法,無法對當事人做全面的揭露和解釋,只能做部份摘要,而這些都只是在治療的界限內,做為整個治療聯盟彼此互相協助的一種參考而已。

因此,在治療的過程中,當事人不該把心理治療師當成法官,期待從治療者口中「套」出隻字片語,來證明誰對誰錯、判個輸贏的定讞判決,並且認為只要有了輸贏對錯,贏者就可以得到那個「贏者全拿」、「輸家要服」的結果。

在治療關係中,治療者常常會期待參與者能夠盡量合作,維護這個治療聯盟的界限,不只是因為一旦界限受破壞,去脈絡與片面的引用治療者的言語,會導致當事人的誤解;事實上這樣的行為,對治療者來說更會是另一種專業信賴的傷害。畢竟在治療過程中,治療者所提供的一切,莫不是期待能對當事人有所幫助,如果因此產生傷害,簡直就像外科醫師為了治療而切割出來的傷口,被病患的仇家拿來當成弱點狠打一樣,這會大大違逆各種型式的心理治療,其最基本的行善與助人的前題。

除了以上筆者認為一定要先澄清的治療隱私的問題外,做為專業人員,在沒有親自診視當事人的狀況下,實在很難判斷另一個專業人員,是在何種脈絡下,給出特定專業名詞的標籤;是當事人親身的自我揭露後,所形成的專業臆斷?還是聽取了其他人對當事人的不滿與指控後,才形成的假設?是為了幫忙當事人維持婚姻中的性忠貞,還是為了勸服另一半放棄對當事人的忠貞期待,所提出的建議?其實背後可能有數不盡的可能性。

因此,若要針對此類新聞事件做出評論,也只能單純的就這兩個一直被提及的名詞「性成癮」與「自戀人格疾患」,做另一個角度的說明,也再澄清一些精神疾病的核心概念。

(示意圖/美聯社)

性成癮與自戀人格是否為「病」,以當事人痛苦與否為核心

其中,個人認為最重要、且不厭其煩反覆強調的,仍然是精神疾病的認定,這部份在現代精神醫學中,非常強調個人的臨床痛苦,與社會功能的損傷。所有的焦點,在於解除當事人的病痛、增進他的身心安適。疾病的認定,在還沒有足夠的生理標記之前,是以當事人的痛苦為核心,而不是以他人眼中的「怪異」做為標準。

所以,「性成癮」這個名詞,從70年代開始逐漸盛行,到1987年出版的第三版美國精神疾病診斷手冊中的描述,確實有著相關的描述:「對重覆從事性征服的模式感到壓力,或是另一種非『性倒錯』的性成癮行為,包括不停得找尋各種只被視為工具的性對象」(意指並沒有親密關係的產生)。但到了第四版,基本上就不放在正式診斷,只是列舉在「其他NOS」(未分類型精神病)的條文內,到了第五版就完全拿掉。

也就是說,做為一個「病」,「性成癮」的概念目前並未被接受。它經常在某些知名人士爆發性醜聞時,才被拿出來廣為使用的一個名詞,包括高爾夫名將老虎伍茲、或美國前眾議員安東尼.韋納等。

比起自承在此行為中深感痛苦的名人,就王力宏目前已知行為來看,如果當事人並沒有受限於商業藝術而不得不建立的「人設」,也沒有婚姻這種國家設定的法律要求,而是一開始便於兩性交往上做到「知情同意」,甚至直白對外採取「開放式關係」的話,其實很難感受到當事人在「性」上,面臨有前述其他名人所提及的,針對重覆性關係追求的那種痛苦。

至於「自戀型人格」,做為一個有相當特色的人格型態,有其相當歷史的概念。自戀的原型來自希臘神話納西瑟斯,一個愛了自己水中倒影,最後成為水仙花的美少年的故事。這種人格特質,是以其個人對自我重要性的自大感為核心而著稱。

依據第五版美國精神疾病診斷準則DSM-5的描述,「自戀型人格違常」,只要下列9項中符合5項就很可能有這樣的診斷:

  1. 對自我重要性(self-importance)的自大感,例如誇大成就與才能,在不相稱的情況,期待自己被認為是優越的。
  2. 專注於無止境的成功、權力、顯赫(brilliance)、美貌、或理想愛情等幻想中。
  3. 相信自己的「特殊」及獨特,僅能被其他特殊或居高位者(或特定機構)所了解,或應該和這些高位者有所關聯。
  4. 需要過度的讚美。
  5. 認為自己有特權,例如不合理的期待自己有特殊待遇,或別人會自動的順從他的期待。
  6. 在人際上顯得剝削,例如占別人便宜以達到自己的目的。
  7. 缺乏同理心:不願意去辨識或認同別人的情感與需求。
  8. 時常妒忌別人,或/且認為別人是在妒忌他。
  9. 顯現自大、傲慢的行為或態度。

但比較起按圖索驥、對號入座之外,有一個關於自戀人格的有趣研究顯示,在美國的一般人口中,自戀人格違常的盛行率大概只有0.5%,但在軍隊中的調查,有此種人格違常特質的人,高達20%;類似的調查,在第一年的醫科學生中,整體比例則可以高達17%。這樣懸殊的比例,背後的道理其實不難理解。

不管是職業軍人強調的軍人氣概、男性雄風,或者是醫學生做為一個學業成績頂尖、對未來職業充滿者自豪與使命的自我形象與期許,這些都很容易讓有著自戀特質的人,努力想要擠進該行列中。不是這些職業讓人變得自戀,而是自戀的人,會想盡辦法進入這樣的職業;同樣的狀況也反應於各行各業的成功者身上。

從此角度回頭檢視,,如果我們想要貼標籤,那麼幾乎社會上任何小有成就、也合併有著一定自信的人,都可以把「自戀」的標籤往他身上按,所差異的,也就只有情節輕重和人格扭曲嚴重度上的不同而已。

因此,最終的關鍵,如果不是要當事人自身引以為苦(對自戀者而言,通常不容易),就是要當事人因此特質,導致他在人際互動上產生很多問題,進而妨礙了他的社會功能。

小結

回到近期的藝人婚變新聞,我們必需公允思考,當事人如果「有病」,除了在婚姻失敗之外,只怕當事人也會面臨很多人際之間的問題,因為一個人格違常的「患者」,實在很難不因此讓他在所處的人際關係裡,產生各種不同的麻煩和痛苦,這通常不是「戴好一張假面具」就能輕易處理的事。

在台灣這個隨時可以有各種獵奇新聞,來轉移民眾注意力的社會裡,追求新奇並且以精神疾病或心理異常來標籤化當事人,似乎是資訊爆炸的時代裡難以避免的難題。但是使用精神疾病診斷的標籤來簡化理解,最後導致偏見,實在不是這個專業學門,耗費研究資源、分析人格特質、探究精神病理的本意。

由衷的期待,人類知識的產生和它背後的善意,可以幫到所有期待得到幫助的人,而不是利用這樣的知識來互相撻伐,無論背後有什麼樣的大義。對醫者、助人者而言,修補傷痕、救死扶傷,才是學習,以及使用這些知識最有意義的目的。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站立場)

(示意圖/美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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