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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雙法三讀 醫技與細胞源頭獲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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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4)日三讀通過《再生醫療法》及《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簡稱「再生醫療雙法」),讓再生醫療技術、細胞源頭有法源可管理,更明定相關罰則,非醫療機構不能執行再生醫療行為,也禁止胎兒提供細胞,違者最高處2千萬元罰鍰。

歷經10年推動《再生醫療法》及《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簡稱「再生醫療雙法」),4日終於在立法院三讀通過,未來可提供癌症末期、現行藥物治療無效的患者另1種治療生機,同時也可帶動國內再生醫療科技與產業的發展。

衛福部次長林靜儀表示,「再生醫療這邊,事實上是給目前在一般的治療之外,還有一些可能性的部分,提供再生醫療的治療。」

衛福部表示,新法明文規定,執行再生技術前應完成人體試驗,但病患危急且無替代藥物的恩慈療法,有條件免人體試驗;再生醫療及細胞招攬廣告,須採事前審查;細胞來源以成年人為主,胎兒不得作為細胞組織提供者;且非醫療機構不得執行再生醫療行為,否則可處200萬到2千萬元罰鍰。

台灣再生醫學學會榮譽理事張至宏指出,「過去就是被大家詬病的就是說,很多地下的醫療就沒有經過規範、沒有經過申請,那現在明定就是要經過申請,這樣子可以遏止一些亂象。」

醫改會執行長林雅惠則表示,「細胞療法其實它的費用涉及非常高昂,民眾甚至可能是買這樣的一個希望,那針對定期公布的成效報告也應該要完善公布的內容,這樣才有助於民眾自我把關。」

衛福部強調,「再生醫療雙法」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後續將訂定相關子法等配套措施,力拚2024年底前報請行政院審議,希望2025年新法能順利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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