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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拍板再生醫療法草案 2例外條件可免做人體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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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今(25)日通過《再生醫療法》及《再生醫療製劑條例》2項草案。草案中明訂執行再生醫療前須完成人體試驗,除非是治療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的重大疾病,或是執行先前即已核准的醫療技術。另外也規範再生醫療僅限於醫療機構執行,非醫療機構若從事相關醫療行為或廣告時,最高可開罰2千萬元。

爭議多時的「再生醫療」雙法草案,25日由行政院宣布拍板通過,接著將在520前送入立法院審議,力拼於本會期三讀過關。

再生醫療的定義為何?有哪些施行限制

《再生醫療法》草案中明訂,再生醫療是指指利用基因、細胞及其衍生物,用以進行治療、修復或替換人體細胞、組織及器官之製劑或技術。

不過輸血、使用血液製劑、造血幹細胞移植、人工生殖和其他經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項目,則不包括在再生醫療技術的項目中。

草案中也明確規定再生醫療屬於醫療行為,因此僅限於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的醫療機構執行相關技術,或是使用相關製劑,非醫療機構則不得進行任何再生醫療行為。

而可以進行再生醫療的醫師,草案中也要求除本身應為該疾病的專科醫師之外,還應具備再生醫療基本原理、應用與倫理規範等相關知能。

2大例外條件免先做人體實驗

由於再生醫療具有技術性高、複雜度高且發展快速多變之特性,因此草案中規定醫療機構在執行前必須先完成人體試驗。

不過草案中也列出2項例外條件可免於事前進行或完成人體試驗:

  1. 恩慈治療:以再生療法治療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之疾病,且國內尚無適當藥品、醫療器材或醫療技術。
  2. 醫療機構於新法施行前就已獲得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執行之再生技術。

為了防止「恩慈療法」遭到濫用,草案中也規定申請條件、案例數限制等仍須由中央公告相關規範,且醫療機構仍須在執行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另外在《再生醫療製劑條例》中則規定,符合恩慈治療條件者,可免依條例規定申請藥品許可證或附款許可。

不可以人工方式製造人類胚胎

對於再生醫療中可能涉及胚胎或胚胎幹細胞的研究,草案中共列出7點禁止事項,正式將現行「人類胚胎及胚胎幹細胞研究倫理政策指引」提升至法律位階。

  • 不得以人工受精方式製造胚胎。
  • 不得製造雜交體。
  • 不得以其他物種細胞核植入去核之人類卵細胞。
  • 不得繁衍研究用胚胎。
  • 不得將研究用胚胎植入人類或其他物種之子宮。
  • 不得製造或繁衍具有人類生殖細胞之嵌合物種。
  • 不得從事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材料或研究方式。

違規進行再生醫療有哪些罰則?

在行政院今日拍板通過的草案中,將最重罰則一口氣由原先的200萬元提升至2000萬元,只要非醫療機構從事再生醫療行為或廣告,都可處以罰款。

至於醫療機構未事先進行或完成人體試驗,或是未經核准的醫療機構被發現從事再生醫療、廣告等違規事項,則可開罰20萬至200萬元。

而醫療機構如果在進行再生醫療時,使用的是未經核准的技術或製劑,可開罰10萬至100萬元,並得公布醫療機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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