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雙法」三讀通過 禁胎兒提供細胞、非醫療機構不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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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宕多年的再生醫療雙法,今(4)日在立法院3讀通過,根據條文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執行再生醫療,違者最高處新台幣2000萬元罰鍰。而執行再生技術前應進行並完成人體試驗,但恩慈治療有條件免完成人體試驗。
立法院今(4)日上午3讀通過再生醫療雙法,條文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執行再生醫療,且醫療機構執行再生技術前,應進行並完成人體試驗。
「再生醫療」是指利用基因、細胞及其衍生物,用以治療、修復或替換人體細胞、組織及器官之製劑或技術。
《再生醫療法》包括35條7章節,條文明訂,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前應進行並完成人體試驗。但若是恩慈治療,指治療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之疾病,且台灣尚無適當的藥品、醫療器材或醫療技術,可以免完成人體試驗。
同時也明定再生技術管理與細胞源頭管理,為避免無行為能力者被迫提供細胞,其代理人做決定時須經公證,且胎兒不可成為細胞提供者。
此外,若是因再生醫療之執行影響病人生命、身體或健康甚鉅,除加重對非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或為再生醫療廣告之處罰至最高2千萬元外,非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得沒入其執行再生醫療之設備及再生製劑。
「再生醫療製劑」則指含有基因、細胞及其衍生物,供人體使用之製劑。
《再生醫療製劑條例》全文共23條,制定重點包括再生醫療製劑業者與再生醫療製劑查驗登記,規範再生醫療製劑之上市後安全監視及供應流向資料之保存,以強化上市後品質與安全監督。
同時也針對為診治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疾病的再生醫療製劑,於完成第2期臨床試驗,並經審查風險效益、具安全性及初步療效者,可以在附款許可下,滿足醫療迫切需求。
行政院指出,再生醫療雙法通過,從醫療執行端、製劑端、細胞製備端全面納管,完備產業鏈所必需之管理機制,同時兼顧再生醫療臨床應用之安全與品質。
王介村/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