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法制局拋增設「離婚冷靜期」 其他國家如何規定?
立法院法制局日前提出研析報告稱,2024年台灣離婚率為2.28‰,位居亞洲第2,僅次於中國的2.56‰,高於南韓的1.8‰及日本的1.5‰,因此建議立委修正《民法》、納入「離婚熟慮制度」(離婚冷靜期)。
法制局表示,南韓離婚率在20世紀初期曾高達3.4‰,甚至一度被稱為「離婚共和國」,但自2008年起實施離婚熟慮制度後,南韓離婚率就逐漸下降,應有台灣有參考之處。
台灣其實2024年時,也有民眾在公共政策參與平台提案推動30天「離婚冷靜期」,主張民眾申請自願離婚後,保留任一方可選擇撤回申請的冷靜思考期間,但當時該提案連署並未通過。
南韓與台灣離婚規定差別?
根據南韓現行規定,夫妻協議離婚後,須向家庭法院遞交離婚申請、接受離婚指導,接著就會進入離婚熟慮期。欲離婚的夫妻若育有需撫養的子女,熟慮期為3個月,無則為1個月;若是因家暴或其他必須離婚的急迫情形時,家庭法院得縮短或免除離婚熟慮期。
離婚熟慮期過後,夫妻若仍堅持離婚,就要提交需撫養子女的撫養及親權決定協議書,經家庭法院核發離婚確認書後,於3個月內由夫妻任一方持確認書辦理登記,離婚才正式生效。不過只要夫妻任一方刻意不出席家庭法院的說明程序,離婚都將失效。
台灣的協議離婚制度則無須經由法院審酌,只要離婚雙方及2位證人於離婚協議書簽名,雙方再持離婚協議書前往戶政機關辦理登記,離婚便會立即生效。
法制局研析報告指出,雖然南韓透過法院介入成功降低離婚率,但研究卻發現,對於提出離婚申請的比例並無顯著影響,顯示離婚熟慮制度未能解決離婚的根本原因,只是讓人「難以」離婚,而非「不想」離婚。
還有哪些國家有類似制度?
除了南韓外,包含中國、英國、澳洲、紐西蘭及加拿大等國都有相關制度,例如中國有30天離婚冷靜期,英國則為法定約20週的等待期。
澳洲、紐西蘭和加拿大則規定,伴侶在離婚前需經過一定時間的分居,其中要求分居期間最長的是紐西蘭,必須分居至少2年。
BBC報導,對於離婚冷靜期,中國女權運動人士李婷婷認為,這是公權力對私人權利的侵犯,尤其是可能侵犯女性權益,因為在家暴案件中女性受害者較多,冷靜期制度會增加這些女性離婚的時間及難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