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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打假球」永久禁入場後,中職的球迷行為準則在哪裡?【觀點】

5月29日龍象大戰,一名觀眾因不滿球員表現怒喊「不要打假球」引發爭議。(圖/取自中信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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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底,一名場邊觀眾在中職龍象大戰時,疑因不滿球員表現而大喊「不要打假球」,並對前來勸阻的賽務人員比中指。事後中職聯盟與味全龍球團決定對該球迷提告公然汙辱、誹謗,並祭出終生禁止入場的處分。而在風波過後,中職也應制定「球迷行為準則」,清楚定義不當言行,並表達聯盟對球員和球團的重視。

(※ 文:徐書磊,法律白話文運動營運長,從事法律翻譯與知識轉譯工作,育有二貓)

除了夏天的白蟻、會長要選市長、投手手套上的奇妙物質以及熱情的選手與啦啦隊舞蹈外,近期中華職棒,還有其他引起社會關注的熱門事件。上月底,一名場邊球迷在中信兄弟對上味全龍隊的比賽中,對著場上球員大喊「不要打假球」而被中華職棒大聯盟提告並終生禁入場,引發軒然大波。

此事件會成為焦點,是因為中華職棒成立至今爆發多次假球案,屢次重創中職聲望,不只對支持的球迷帶來影響,球團與聯盟乃至台灣運動產業都受到嚴重打擊,且烙下「假球」陰影。一旦場上出現球員失誤、或有任何「怪怪的」的情事,各種關乎假球的負面記憶也紛紛被喚醒。這也是為何在此次事件爆發後,遭影射打假球的選手和球隊便在第一時間發出聲明嚴正駁斥,聯盟更對該名觀眾提告,並永久禁止其入場的主因。

而在聯盟的大動作處分後,有部分意見認為聯盟處置過當,畢竟過去發生的假球案是無法抹去的黑歷史,即便在網路上質疑選手打假球,或是在現場大喊球隊「不要打假球」,都是言論自由的一環,不應該永久禁止入場,甚至是提出告訴。

但回歸憲法對於言論自由的保障、我國現行法律對於妨害名譽行為的限制,以及聯盟對於入場看球的規範來看,這次聯盟、球團和選手的處理方式既合法也合理。

聯盟與球團可以提告嗎?

根據報導指出,聯盟與球團此次提出的告訴包含公然侮辱與誹謗,兩者皆規範於我國刑法的妨害名譽罪章中,提出告訴的是球團「公司」與聯盟這「社團法人」,而非我們一般認知的自然人。

從刑法公然侮辱罪的條文「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可看出,構成本罪的被害人必須要是「人」才可以,但法律上的「人」其實並不單指我們一般所說的活生生的人,像是以法律賦予人格的組織,也就是「法人」,在許多法規中都屬於「人」的一種。

關於這點,在實務上的見解有些分歧,曾有案件在地方法院時認為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是在處罰妨害名譽的行為,而名譽必須要是有情感和羞恥心的自然人才有,因此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的被害人必須是自然人。

但同個案件進到高等法院後,法官卻認為,法人這類組織,仍需要有自然人才能夠運行,而且在社會上亦會有針對特定組織的評價,且這類評價會與該組織中的自然人有關,因此法人也應該成為這類罪名保障的客體。由此看出,由聯盟和球團提告妨害名譽罪,是有可能成立的。

即便「法人是否可以成為妨害名譽罪的被害人」仍有爭議,但在民事責任上,球團和聯盟是可以因為網有或是觀眾作出侵害法人名譽的行為而要求賠償。

以民事責任來看,一般名譽被侵害的狀況,有請求精神慰撫金、請求賠償相當金額或刊登勝訴判決等方式可以補償被害人,但是大多數見解認為,法人並不會有精神上的痛苦,所以無法請求精神慰撫金,但是若能夠計算出法人因為商譽被影響而受到的損失,是有判決認定可以請求相當賠償金額的。

雖然現今運動賽事已有一定程度的科技化,但要去量化出因為有人在場邊高喊「打假球」,或是因為網路上捕風捉影的臆測,造成球隊或聯盟的商譽損失仍有難度,但若從門票收入的減少,去計算具體的賠償金額,也並非不可能。

受公然侮辱罪處罰的行為,須符合2個條件:要「公然」為之,也就是在作出行為當下的場域中的人都有可能看到或聽到;且行為必須是要「侮辱」對方的名譽、尊嚴或是人格,並且要是故意作出這行為,才符合刑法要處罰的公然侮辱。

而從本次球場的紛爭中可看出,提告公然侮辱,應該是針對該名男子比中指的行為,在許多球迷出入的場所,比出眾所皆知有罵人意味的手勢,雖然實際起訴與否仍需要以檢察署為準,但以公然侮辱的要件來看的話,確實符合。

誹謗則有3個要件:為了要「讓一個人的名譽或社會評價降低」,而「用宣傳、描述或發文踢爆」的方式,去「指稱他做了特定的一個事實情況或行為」。以李姓男子在球場大喊特定球隊「不要打假球」行為為例,說特定球隊打假球就是一個行為主體和事實情況都非常具體的行為,而用大喊的方式,也符合宣傳與描述的要件。

即便所謂他主觀的內心想法是否要毀壞球隊的名譽,仍有待司法程序來認定,但以球團的角度而言,該言行對於夠降低球隊商譽與社會評價仍有一定影響,因此提出誹謗的告訴,為積極自清且防止這類不當行為的必要舉動。

場邊觀眾不滿怒斥球員「不要打假球」後,聯盟與球團已向該名人士提告並永久禁入場。(圖/取自味全龍)

永久禁止球迷入場是否侵害權益?

此外,此次風波另外引發熱議的還有聯盟永久禁止該名觀眾入場觀賽。對此終生禁令的處分,有意見認為,球員場上表現屬可受公評之事,不應做出如此嚴重的處分,何況一旦之後購票不再需採實名制時,能不能真的執行禁入場的決定也難以掌控。

但此說法,僅是將聯盟的處分理由和後續可否規避執行混為一談而已,更是對購票入場看球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有所誤解;無論是從祭出嚴厲處分理由和購票相關的法律權利來說,聯盟都以最嚴格的方式加以處置,值得肯定。

職業運動賽事本質上即為商業行為,由球團、球員和聯盟提供賽事服務,球迷買票或透過其他方式付費觀看以享受服務,在沒有任何政府機關或公權力介入雙方之間的交易關係時,兩者之間的權利義務,就屬於民事法律關係。更具體來說,球迷買票入場的行為,就是在「購票」過程中與球團締結了契約關係,因此,雙方享有的權利、限制與規範,就要依照雙方締結的契約約定為準。

以中信兄弟購票網中的買賣合約書規定來看,其中第10條規定:「違反球賽安全規定者,中華職棒大聯盟有拒絕其入場或要求離場之權利,違規情節嚴重且或影響公共安全者將移請警方處理。」因此,如不遵守此項規定,自然可以不要購票進場,但一旦購票,就代表願意遵守此規定,而違反約定時便依照合約規定處理。

在這類買賣關係中,任一方當事人都有權利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自己的利益和想法來決定要不要簽約,因此球團和聯盟基於安全或其他會影響賽事的理由,單次或永久禁止特定人士進場,也只是代表聯盟和球團不願意與特定對象簽約而已,該特定對象並沒有任何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至於高喊打假球這件事是否會影響球場賽事,從這次引起的風波到球員的反應來看,相信是無庸置疑。

職業運動賽事本質上即為商業行為,由球團、球員和聯盟提供賽事服務,球迷買票或透過其他方式付費觀看。(圖/美聯社)

借鏡國外職業運動賽事處理方式

雖然聯盟和球團對本次風波處置得當,但前面提到的買賣合約書,以及在中職聯盟的規章中,事實上並無明確記載球迷入場觀賽的禁止事項,規章中只有對球團後援會與啦啦隊制定規範辦法,並未公布具體觀賽注意事項。此外,合約中也僅有前述約定文字,因此當有爭議事件發生時,聯盟和球團擁有解釋的權利,球迷並無可依循的具體行為或範例,來避免違反球團與聯盟的規範。

而在職業運動賽事盛行的美國,無論是NBA或MLB都有永久禁止球迷入場的經驗,並在近年公布相關的球迷行為準則。

在NBA的球迷行為準則中,關於球迷的禁止事項,都是以例示的方式記載,以幾個具體事項為例,承諾觀賽的球迷得在不受破壞性行為干擾的情況下享受比賽,破壞性行為包括不當言行和辱罵手勢等影響觀賽體驗的行為;並記載未遵循此準則之球迷,將面臨包括但不限於驅逐出場、取消季票資格和禁止參與未來賽事等處罰。

在MLB,許多球隊則是在各自的官方網站上,公告與聯盟約定球迷行為規範,以華盛頓國民隊為例,先列舉許多禁止的具體行為,包含「與體育賽事賭博相關的不當言論」,並在最後以概括的方式,禁止其他不當或不安全的行為。由此可見,曾受球員賭博和假球事件重傷害的美國職棒,是如何嚴厲看待假球和賭博等相關言論。

而中職規章中的​「球團後援總會所屬啦啦隊管理辦法」,針對球場注意事項,其實也有許多例示的禁止規定,包含禁止攜帶危險物品、標語不得有人身攻擊、妨礙比賽之情形。雖然現行約定足以讓聯盟有權合理禁止球迷入場,但我認為聯盟可以以此辦法為範本,制定中華職棒的「球迷行為準則」,以清楚明確的規範定義何謂不當言行,並展現保護球員與球團的決心。

NBA或MLB都有永久禁止球迷入場的經驗,並在近年公布相關球迷行為準則。(圖/美聯社)

嚴厲處置背後,代表不願退讓的決心

過去中職假球事件對於球迷、聯盟、球員工會、球團和球員來說有如夢魘,在第6隊即將投入聯盟、觀賽數以及聲量都重回高峰之際,任何與假球相關的臆測或指控,都可能對於市場與賽事造成負面影響,更別提可能影響到個別選手的工作和職涯;聯盟與球團皆以最嚴厲的態度面對,也只是剛好而已。

無論是我國的《運動彩券發行條例》或是中華職棒規章當中,都對於隊職員與聯盟人員都設有禁止參與或購買運動賽事彩券的行為。而在球員工會的各類法治教育講座中,更是以高於法規標準的內容,告知年輕選手無論是否為自己參與競技的賽事或球種,即便是合法的,但以任何方式涉及或參與運動賽事的賭博行為,都應該完全避免,因為一不小心被指控或是觸法,未來恐將難以繼續延續自己的職業生涯。

也有網路貼文指「假球事件多年過去,現在已不重視法治教育」,此說法更是毫無依據。事實上,無論是中職或是近年成立的P.LEAGUE+,都和法務部緊密合作,不間斷地對選手及球迷進行法治教育宣導;而球員工會,也定期與球團、學校與許多外部單位合作,一再講解法律規範與違規後果,讓選手能夠理解相關規定並嚴格遵守。

在各方花費心力保護這得來不易的職業運動環境時,螢幕前和入場觀賽的球迷們,除付費享有觀賽服務外,也應為自己的言行負起法律上的民刑事責任,才能真正有效維護並健全這個由大家一同投入打造的賽事環境。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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