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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擬修法鬆綁「星鏈」低軌衛星來台 初審通過草案內容一次看

(圖/YT@國會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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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13)日初審通過《電信管理法》修正草案,放寬低軌衛星等新興網路業者,未來在經主管機關審酌後,可不受現行「董事長須具中華民國國籍」以及外資持股上限等限制,相當於為星鏈等國外業者進入台灣市場鬆綁。待未來立院三讀通過後,法案才會正式上路。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日針對《電信管理法》第36條修正草案進行審查,擬放寬現行法律對低軌衛星等新興網路業者所持股份、董事長國籍之限制。

今日委員會討論重點主要聚焦於如何在兼顧國家安全下,透過修法接軌國際通訊新科技,國民黨立委翁曉玲直言,本次修法幾乎是為了馬斯克而修,外界期待星鏈(Starlink)等低軌衛星技術能順利進入台灣。最終初審通過綠委林俊憲及藍委黃健豪提出之版本。

目前法律規範為何?

根據現行《電信管理法》第36條第4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設置使用電信資源的公眾電信網路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且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第5項則規範,外國人直接持有股份總數不得超過49%、直接及間接持有股份總數不得超過60%。

初審通過版本內容為何?

交通委員會今日審查的草案,共包含立委葛如鈞、黃健豪、林倩綺、邱鎮軍、葉元之與林俊憲等人,分別領銜提出的6種不同版本修正草案,除修正《電信管理法》第36條外,林俊憲版本還進一步針對第95條內容進行修正。

最終審查結果決定,以林俊憲版本進行文字修正,並採納立委黃健豪版本後,通過第36條修正內容;第95條則依林俊憲提案通過,並納入民眾黨立委陳清龍等人所提之附帶決議。

初審通過新增的第36條第9項條文

申請以衛星通信技術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經主管機關審酌下列事項並核准後,得不受第四項及第五項之限制:

一、國家安全。

二、公眾電信網路之安全。

三、電信資源使用情形。

四、電信網路之整體規劃及推動。

五、電信產業發展。

六、電信服務市場發展。

七、其他公共利益之需要。

前項核准之申請程序、條件、應檢附之文件、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為何要修法鬆綁國外業者進入台灣市場?

此次多個立委提出的草案版本均指出,在俄烏戰爭爆發初期,烏克蘭即透過低軌衛星通訊系統維持關鍵通訊通能力,確保政府指揮體系與對外資訊不中斷;除此之外,伊朗近期針對境內網路進行限制,控制國內資訊向外傳播,低軌衛星因具備不依賴地面、海底基礎設施之特性,得以在通訊受阻礙時,維持訊息傳遞功能,成為確保資訊持續流之重要替代方案。

不過由於目前台灣現行法規,對外資參與電信網路建設存在一定限制,使已具備成熟技術的國際業者較難投入台灣市場,可能影響台灣整體通訊韌性的多元化發展,因此決定推動相關修法。

審查過程有不同意見嗎?

數發部長林宜敬認為,過去政府曾接洽過星鏈來台,但由於台灣4G覆蓋率高,且商業市場規模較小,業者興趣不大,不過由於台灣可能會在發生緊急狀況時需要低軌衛星因應,因此尊重NCC做法。

而在今日協商過程中,立委陳清龍指出,目前的草案內容對國家安全、網路使用安全等法律仍不夠完善,並質疑如果星鏈來台,屆時若我國政府向業者索取相關資料,身為外國公司的星鏈不一定會提供。

陳清龍為此一度建議,應讓法案進入保留一個月的冷凍期,並請NCC提出政院版本草案。不過,朝野立委包含林俊憲、洪孟楷及許智傑等人,都表態希望法案越快通過越好;NCC對此也回應,若星鏈不提供政府所需相關資訊,可以依法祭出罰款或撤照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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