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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修正案三讀 鬆綁國外低軌衛星業者來台限制

(圖/YT@國會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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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21)日三讀通過《電信管理法》修正案,針對低軌衛星等衛星通信技術業者,未來可在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不受董事長須具中華民國國籍,以及外資直接、間接持股比例等限制,相當於為「星鏈」等國外業者來台提供法源依據。

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電信管理法》鬆綁低軌衛星業者相關限制修正草案,最終採納版本為立委林俊憲及黃健豪提出之版本。

根據立院三讀內容,修正範圍包含《電信管理法》第36條、第95條條文及附帶決議,未來申請低軌衛星等衛星通信業者,將可在獲主管機關核准後,不受第36條第4項及第5項之限制,亦即董事長須有中華民國國籍,以及外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股份等相關限制。

第36條第4項、第5項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其外國人直接持有股份總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九,直接及間接持有股份總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

立院三讀內容

|第36條第9項、第10項

申請以衛星通信技術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經主管機關審酌下列事項並核准後,得不受第四項及第五項之限制:

一、國家安全。

二、公眾電信網路之安全。

三、電信資源使用情形。

四、電信網路之整體規劃及推動。

五、電信產業發展。

六、電信服務市場發展。

七、其他公共利益之需要。

前項核准之申請程序、條件、應檢附之文件、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95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115年7月21日修正之第36條第9項及第10項,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另外,立院今日也同步通過由立委陳清龍等人所提出之附帶決議,內容包含在法令制度完整建置前,主管機關應採納產官學意見,制定相關配套措施;修法大幅放寬外資投入我國電信市場限制,要求主管機關將「設立衛星地面接收站」及「資料必須落地我國境內」列為重要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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