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補充保費罰則被判違憲 3大法官批5人判決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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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今(6)日判決,《全民健保法》以應扣繳補充保費金額作為計算罰鍰金額的唯一標準,部分違憲,相關機關應於2年內修正。不過大法官蔡宗珍、楊惠欽及朱富美3人再度提出不同意見,認為5名大法官不合法的判決,僅憑抽象推測或憑空臆測,輕率宣告法律違憲,喪失《憲法》審判公信力。
只要持健保卡到醫療院所就醫,就能享有較便宜的健保醫療費,不過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高額獎金、執行業務收入和租金等6類所得,只要單筆達2萬元以上就應扣繳補充保費,若雇主未扣繳,就會被健保署裁罰1倍到3倍罰鍰。
對此憲法法庭6日做出判決,《健保法》第85條罰鍰規定部分違憲,相關機關應於2年內修正。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碧惠說明,「以應扣繳之保費金額作為裁罰的唯一標準,並處以固定倍數的罰鍰,沒有去斟酌個案違規的具體狀況,依情節輕重定期處罰,在此範圍內是不符合責罰相當的原則,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跟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
這起判決起因於「全晟土木包工業」陳姓負責人,於2017年度分別發給3名工人59萬多、63萬多及39萬多元薪資,卻未按照規定在給薪時扣取補充保費,健保署於2019年發現違規,通知陳姓負責人應補繳補充保費3萬1000元,但寬限期陳姓負責人仍未繳納,因此健保署針對陳姓負責人裁處3倍之罰鍰9萬3000元。
陳姓負責人不服,曾經申請爭議審議、提訴願和行政訴訟都遭駁回,後來才改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衛福部社保司長張鈺旋回應,「轉知保險人,就是我們的健保署在個案違規的判斷上,應該要建立一個裁量的基準,不要受到現行《健保法》85條規定,就是它是1倍或3倍罰鍰。」
針對《憲法》法庭的判決,衛福部表示尊重,也會重新檢討修正《健保法》,經行政院核定後再送立法院審議。
不過拒絕參與評議的3位大法官朱富美、楊惠欽及蔡宗珍則是重申,只由5名大法官作成的115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因憲法法庭組成不合法,自始欠缺審判權基礎,不具個案審判權亦不生判決效力,而這也使得憲法法庭分裂紛爭再度浮上檯面。
黃瑀喬/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