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三讀修正 勞資協商後免65歲強制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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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仔日三讀修正勞基法第54條條文,明定雇主經過勞雇雙方協商了後,會當延後強制勞工退休的年齡;雇主針對想欲繼續做的勞工,袂使減薪水,違規者上重通罰150萬元罰。另外立法院也三讀通過中高齡就業促進法的修正草案,保障中高齡的就業權益。(本則新聞標題、導言皆為台語文)
熟練的向顧客送上先前點好的餐點,即使在速食店工作,因為雇主提供完善的訓練及福利,二度就業的吳小姐,不會覺得跟不上,尤其得知政府修正勞基法等的法令,她更覺得有保障。
速食店正職服務員/中高齡就業者 吳采慧:「我想說還是給自己一個機會來嘗試看看,就在這工作的當中慢慢調適,儘量讓自己跟上工作的那個步伐」
立法院15號三讀修正勞基法第54條條文,明定雇主經過勞雇雙方協商後,得延後強制勞工退休年齡;雇主對於繼續工作的勞工,不能降薪,違者,最重處150萬元罰鍰。
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科長 李涓鳳:「一方面就是讓雇主他可以去鼓勵高齡的勞工來續留職場,那一方面呢,就是高齡的勞工他也可以跟雇主來提出一個協商,然後確保他們的權益。所以就是把他明列在法律裡面,就是更有保障」
一旦勞工在65歲後,持續工作,將可以緩解勞動短缺的現況,資方強調,這些勞工的可以持續提供服務,也能延續寶貴經驗;勞團則擔心,是否引發勞退金被迫延後領取等的問題。
工總常務理事 何語:「如果這個企業它認為它有這個需要,對方也認為他身體還很健康,要繼續延退,就沒有什麼問題嘛。因為目前來講,大家身體健康,整個壽命也延後了」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秘書 林莊周:「是不是退休金的請領條件,我們也隨之延後,我覺得這就會對勞工的權益,真的很有傷害,那到時候甚至整個全國勞工的,反彈的聲音應該會更大」
不只修正勞基法,立院也修正中高齡者的就業促進法部分條文,除了新增部分工時的就業條件選擇;雇主對中高齡者,強制退休前2年內,要提供退休準備,或再就業等的協助;雇主如果依法辦理,主管機關得予以補助;主管機關也應提供職場指引手冊,希望讓銀髮族人才,續留職場,持續服務社會。
張曼亭/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