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公布最新就業平等概況 不分性別最多遭年齡歧視

為更了解《性別平等工作法》實施情形及受僱者在職場就業平等狀況,勞動部於去(112)年 8至9月分別以「事業單位」及「受僱者」為調查對象,辦理「僱用管理就業平等概況調查」及「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調查」,其中,事業單位回收有效樣本為3031份、受僱者為6013 份(女性:4804份、男性:1209份)。
在性騷擾防治部分,《性別平等工作法》實施以來,員工規模3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已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的比率91年僅35.5%,112年已增至88.6%,20多年來提高53.1個百分點。
而女、男性近一年在工作場所未遭受性騷擾分別為96.3%、99.5%。根據女性受僱者觀察,遭受性騷擾其加害者為「客戶」及「同事」較多,各占2%及1.5%;有提出性騷擾申訴占1.8%,申訴後大部分認為有改善;女性未提出申訴原因占比最高者為「當開玩笑、不予理會」。
此外,女性受僱者遭受性騷擾的主要樣態以非肢體接觸(含言語、偷窺、偷拍、跟蹤、傳訊、暴露等)占1.8%最多,第二是非敏感部位碰觸占0.8%,性別歧視言行則占0.6%,敏感部位碰觸占0.4%,性要求(含性侵害)占0.1%。
針對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事業單位同意員工申請《性別平等工作法》各項假別比率,除了「家庭照顧假」為79.7%外,其餘皆逾8成3;母性保護相關假別的比率更達9成,以「產假」95.1%最高,另「安胎休養」與「流產假」分別為 92.8%、92.7%,「陪產檢及陪產假」、
「生理假」與「產檢假」則各為88.2%、87.6%及85.4%。
而在《性別平等工作法》中,員工規模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須提供「托兒設施或措施」及設置「哺(集)乳室」。112年員工規模100人以上之業單位有設立「托兒服務機構」或提供「托兒措施」者占70.5%,有設置「哺(集)乳室」者占80.7%,分別較105年上升18.9及2個百分點;250人以上事業單位該2項比率則分別為85.4%、90.1%。
針對就業歧視情形,事業單位辦理各項業務有性別及跨性別/性傾向考量持續下降,部分有性別考量的比率以「工作分配」17.1%最高,「薪資給付標準」、「育嬰留職停薪」各 4%;有跨性別/性傾向考量者也以「工作分配」7.3%最多。
至於女性受僱者近一年因性別在職場遭受不平等待遇比率,以「調薪幅度」 3.3%最高,其次為「薪資給付標準」及「工作分配」各占 2.8%;男性受僱者則以「工作分配」1.7%最高,其次為「考核(考績或獎金)」1.4%,「調薪幅度」、「薪資給付標準」各為1.2%居三。
此外,女、男性受僱者近一年遭受性別以外的就業歧視因素均以「年齡」最多,女性占3.9%、男性占4.9%。以女性來說,其他因素以「思想」、「階級(含職位區隔)」及「容貌(含五官、身高及體重)」,均占約2%;男性則為「容貌(含五官、身高及體重)」、「階級(含職位區隔)」分別占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