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署擬修法 環評「有條件取消否決權」

現行環評法具有否決權,上午環保署長李應元表示,環保署打算修法,讓部分開發案件,若是通過上位的政策環評,可以授權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審查,被解讀為「有條件取消否決權」。律師詹順貴在擔任環保署副署長時,積極推動修法,他表示,這樣做是要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落實責任政治的精神。

不管是深澳燃煤電廠、或是第三天然氣接收站,重大開發案中支持與贊成開發的兩方,常把環評審查視為主戰場交戰,而環評制度具有否決權,案件開不開發,決定權落在環評大會上,環評委員承受極大壓力,上午署長李應元接受質詢時表示,希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也能擔起審查責任。

李應元說:「部會對相關政策做出政策環評之後,我們是往希望在修法的時候,能夠建議委員會,讓這個部會來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這個部分來做最後的裁決。」

也就是只要通過政策環評,環保署會授權少數部會,進行個案環評審查,由他們來准駁。而任內推動環評修法,但已經下台的環保署前副署長詹順貴指出,這有前提條件,政策環評必須有明確的環境保護對策,也要有詳細的土地利用計畫等前提條件,若上位政策評估不應開發,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還是硬要讓案件通過,就由他們來負起政治責任。

律師 詹順貴表示,「回到制度的原型,其實公民團體跟環保署或許比較有機會站在一起,去為環境把關,監督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而不是像現在,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隔岸觀火,環保團體跟環保署在打架。」

不過也有質疑聲浪,擔心環保署若交出否決權,交給以開發掛帥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環境保護恐怕是羊入虎口,詹順貴表示,當時的設計,是開發案的審查結論,若違背政策環評的前提條件,環保署還是有不予核定的權力,進行把關。
 

專題|改造地獄路 台灣行人路為何難行?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