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法大修法 未來加重主管機關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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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法上路22年,環保署打算大幅修正,未來將明確界定環評後5年內未開發,要補做環差,另外也將加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朝向各部會自負其責。
==環保署長 李應元==
我們希望加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在環評方面的權力 也是責任
海岸的部分是不是
內政部海岸法相關規定
一般的工業 就是經濟部的權責
不過有國民黨立委質疑,如果給各部會自負其責,但主管機關以經濟開發為主,擔心會無法兼顧民眾利益與環境保護。
==國民黨立委 李彥秀==
譬如我們這次的前瞻計畫
大多數百分之百
其實都是公共建設
假設如果有需要做環評的話
他會不會變成 自己是球員兼裁判
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則表示,這次修法也同步修正子法,針對核定礦業用地展延,以及在風景區開發旅館等都將收回中央環評。
==環保署副署長 詹順貴==
我們舉例來說
像在信義計畫區裡面
再蓋一個高樓 像這樣子的案子
它對於環境生態的影響比較小
而且它還有其他的
審議機制可以把關
所以像這一部分
我們把它剔除免環評的項目
但是在國家風景區
國家森林遊樂區
國家公園如果要蓋旅館的話
我們把那個本來要環評的權責
收回到中央來審
李應元表示,環評法修法已經到了收尾階段,子法部分4月底就可公告,不過環評要回歸目的事業主管,至少需要10年以後。
許恆慈 陳柏諭 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