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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法5版本草案納代孕專章 適用對象、條件如何規範?

(圖/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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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衛環委員會8日逐條審查《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是否納入代理孕母成為焦點,在包含行政院版在內的20個提案版本中,共有5個版本新增代孕專章。這些開放代理孕母的修法草案如何規範相關制度?符合什麼條件者可以尋求代孕協助?成為代理孕母要具備什麼條件?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今(8)日排定對《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進行逐條審查,修法焦點之一,即為代理孕母是否會與《人工生殖法》脫鉤處理。

民進黨立委林淑芬認為,代孕至今仍未有社會共識,必須脫鉤處理;積極推動相關政策的民眾黨立委陳昭姿則表示,確實有些想生育卻子宮病變的女性有代孕需求,質疑部分民進黨立委是以意識形態杯葛法案通過。衛福部則以行政院版本草案指出,修法是為落實女性生育權,但代孕議題因具有爭議,仍待凝聚社會共識。

而包含政院版在內的20個《人工生殖法》修法草案版本中,共有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以及委員王育敏陳菁徽謝衣鳳等5個提案版本,皆以「代孕生殖之施行」為名增訂代孕專章。

想找代理孕母要符合什麼條件?

在這些草案中,針對可尋求代理孕母的適用對象均規定,必須夫妻雙方至少一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妻子符合無子宮、因疾病難以孕育或懷孕有危及生命可能等條件,才可委託代孕生殖。

除此之外,委託代孕者需經過評估適合接受人工生殖、無須接受他人捐贈精卵,且也不得使用代孕者或其配偶的精卵。

哪些人可以成為代理孕母?

根據相關草案內容,代孕者需具中華民國國籍、曾有生產經驗,且完成代孕次數不得超過2次;事前也需接受評估生理、心理及家庭狀況,確認適合進行代孕。代孕者若有配偶,也須檢查其配偶是否患有會影響胎兒的疾病。

除此之外,委託者與代孕雙方均須簽訂契約,並依法公證來保障權益。

代孕者與委託者間有何權利義務?

草案指出,由於代孕是以「互助」為原則,因此委託者僅能以主管機關所訂的金額內提供酬金、提供營養品或負擔必要費用。 

而簽訂代孕契約則是為保障代孕者,可保有不受干擾的隱私權及懷孕期間的身體自主權,若懷孕失敗,代孕者有終止契約的權利。

至於代孕者在生產後是否對代孕子女有探視權,則是由雙方事前約定。代孕子女出生後,就會視為委託者的婚生子女。若委託者夫妻雙方死亡,代孕者可以優先收養其代孕子女。

各草案版本有何差異?

本次提案納入代孕的5個草案版本中,有3個版本將適用對象定義為「受術夫妻」;陳菁徽版與民眾黨團2版本則定義為「受術配偶」,盼藉此保障同性孕育子女平等權及自主決定權。

除此之外,在代孕者身分上,除要求具中華民國國籍外,陳菁徽版與民眾黨團版更進一步增加須「設有戶籍」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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