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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誹謗罪裁定合憲 符比例原則且不違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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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誹謗罪是否違憲,時隔20多年再次被挑戰。憲法法庭今(9)日宣判合憲,認定誹謗罪符合比例原則,跟言論自由沒有違背;不過也補充,誹謗事件涉及公共利益,只要有合理查證,可以相信真實,就不會處罰。

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宣布,「誹謗罪處罰規定,整體而言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

《刑法》誹謗罪有沒有侵害言論自由?該不該除罪化?經過大法官審理後,憲法法庭9日宣判合憲,認定誹謗罪符合比例原則,跟言論自由沒有違背。

憲法法庭書記廳長許辰舟表示,「當代民主社會的事實性資訊提供者,無論是媒體或一般人,均應負有一定程度的真實查證義務,不得恣意散播不實或真假難辨之資訊於眾。」

儘管判決沒違憲,憲法法庭補充解釋,則具體確立誹謗罪處罰的範圍,如果涉及公共利益,只要有合理查證,可以相信真實,即使資料來源有誤,在沒有重大輕率惡意等情況下,就不會處罰。

蕭姓聲請人律師翁英琇表示,「法務部主張誹謗罪不應該除罪化的一個理由,是因為這樣會讓有錢人變得到時候只要賠錢就好的這種心態,我不認為這是一個比較合理的說法。」

在先前的言詞辯論庭中,法務部曾主張若誹謗罪違憲,只用《民法》來請求賠償,恐怕淪為有錢人條款。但聲請人律師認為,現行實務上涉犯誹謗罪,大多判刑後都可易科罰金,兩方激烈攻防。

這回由學者盧映潔等8人再次認為誹謗罪有違憲之慮,聲請釋憲,也讓誹謗罪是否違憲,相隔20多年再次被挑戰,最終仍舊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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