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誹謗罪釋憲判「合憲」 補充解釋:涉公共利益且合理查證可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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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姓台商等6人因《刑法》誹謗罪遭判刑定讞,主張誹謗罪侵害言論自由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9)日宣判「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刑法誹謗罪「合憲」,但補充解釋,誹謗言論若有關公共利益,且經合理查證過程,合理可信所述為真,均屬不罰。
司法院長兼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今(9)日宣判「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刑法誹謗罪為「合憲」,根據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許宗力說明,若誹謗之事涉及公共利益與無關私德事務者,儘管無法證明其言論是否真實,只要發表前經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的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就屬於「不罰」要件。
至於表意人是否符合合理查證之要求,許宗力表示,應充分考量憲法保障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並依個案情節為適當之利益衡量。
判決書也指出,基於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而散播假新聞或假訊息,原先就不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因此無論是媒體或一般人,均應負有一定程度之真實查證義務,不得恣意散播不實或真假難辨之資訊於眾,助長假新聞、假訊息肆意流竄。
誹謗罪釋憲案由
朱姓台商2016年傳送私密照片給王姓女子的親友及員工,並指為「通姦證據」,法院依誹謗罪判刑7個月,可易科罰金確定;朱男主張,誹謗罪侵害言論自由;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盧映潔、網路電台負責人許榮棋及林郁紋、蕭絜仁、陳易騰等人,分別因誹謗罪被判刑確定,先後提出釋憲聲請。
憲法法庭合併6案審理後,今年3月開言詞辯論庭,聲請人律師主張,以《刑法》禁止人民的意見,違反比例原則、侵害言論自由,且認為民事賠償就有足夠保護;但法務部強調,根據現行誹謗罪架構,才能兼顧名譽權、隱私權及言論自由。
- 辯論過程》誹謗罪是否箝制言論自由?憲法法庭辯論
王介村/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