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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公務員罪判「合憲」 但限縮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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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神楊蕙如等人曾對政府機關或公務員有謾罵、侮辱等行為,被依侮辱職務罪或侮辱公務員罪等遭到偵辦或判刑,他們主張相關法令違反言論自由等保障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24)日宣判,其中侮辱公務員罪合憲,但限縮適用範圍;侮辱職務罪則判定違憲,楊蕙如被判有罪定讞的這起案件,也被廢棄發回,她表示尊重,期待自己之後能變更好的人。

卡神楊蕙如曾找網軍帶風向,侮辱我駐大阪辦事處,被依侮辱職務罪,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定讞,她聲請釋憲,質疑相關法令、違反言論自由等保障,如今挑戰釋憲成功。

憲法法庭書記廳長楊皓清表示,「人民對於政府機關及其職務,包括法令政策制定,以及各項公務執行的異議,及批評等意見以及評價,本來就具有監督施政促進民主的重要功能,受到《憲法》言論自由的保障。」

宣判違憲理由,憲法法庭指出,人民對政策、職務本身,有質疑或批評,具監督施政功能,就算用刻薄、粗俗言詞,都受言論自由保障,這回判決違憲,楊蕙如這起案件也被廢棄發回審理。

卡神楊蕙如說:「我對憲法法庭的結果都尊重,但是我自己期待自己之後,能夠變成一個更好的人。」

不只審查侮辱職務罪,大法官併案審理也包含,曾有民眾被盤查,對警察出言不遜,被依侮辱公務員罪偵辦,有法官接手審理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24日判決合憲。

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指出,「基於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情形,於此範圍內,始於《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無違。」

憲法法庭書記廳長楊皓清說:「單純的口頭抱怨,或是人民出於一時情緒反應的言語辱罵,雖然會造成公務員不悅或心理的壓力,但通常不至於妨害公務的後續執行。」

侮辱公務員罪雖然判合憲,但適用範圍大大限縮,除了要有妨害公務的主觀目的,更必須影響到公務執行,單純的口頭謾罵就未必觸法,出現肢體動作等行為是否構成也得依個案認定。

法務部人員回應,「判決的結果法務部的立場有,今(24)日應該就會有新聞稿。」

包含侮辱職務罪與侮辱公務員罪的《刑法》第140條,這回法令部分違憲,截稿前,法務部尚未做出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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