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送及販賣一級毒處死或無期 憲法法庭判部分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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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運送、販賣一級毒品,依現行法規,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就算減刑也要15年起跳。涉犯這類案件的民眾,遭到判刑定讞後,質疑不分情節輕重一律重罰,違反罪刑相當等原則,因此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11)日認定,對於情節極為輕微個案,會造成罪責及處罰不相當,因為宣布「部分違憲」,相關機關應在2年內修法。
跟員警拔槍對峙,一度僵持不下,男子突然棄械開溜,警匪街頭追逐。不敵警力圍捕、狼狽落網,員警發現他疑似在買賣毒品。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旦製造、運輸、販賣一級毒品,像是海洛因、古柯鹼,不分情節輕重,只有判死或無期徒刑。
有毒販人質疑刑度過重,違反比例原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11日判決部分違憲。
憲法法庭書記廳長許辰舟宣布,「可認屬情節極為輕微、顯可憫恕之個案,縱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仍嫌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當。」
從多名聲請人來看,大多沒前科、販毒一、兩次,每次都微量,對價只有幾百到1000、2000元。
憲法法庭認定,對於情節極輕微個案,最低法定刑一律無期徒刑,用情堪憫恕規定減刑,刑度還是15年起跳,明顯情輕法重,不符合憲法保障的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等。
民間司改會法律政策部主任呂政諺指出,「大法官現在只找了最下面一點、最不合理的,去處理一小部分的問題;但是整個不合理的問題,大部分沒有被處理到。他可能還是沒有辦法去徹底反省,目前台灣毒品政策過度重刑化。」
攤開各國涉毒刑責,跟台灣一樣可以判死的,包含新加坡、泰國;能處終身監禁的,鄰近的日本及美國都入列。
這回時隔20多年,法令再次被挑戰,憲法法庭判部分違憲,更指出相關機關應在2年內修正。
徐珮華/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