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庭的另一塊拼圖——卷證誰來「電子化」?【觀點】

文/王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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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院。(圖/台灣設計研究院)
國民法官明年1月正式上路,除了法庭硬體空間的改善外,電子卷證成熟度與否,也攸關審判的品質甚至結果。但法院在新制下將不碰卷證,未來卷證電子化等工作,勢必落在檢辯雙方身上,增加檢方的輔助人力,比照法院能有法官助理的員額建置,是更實際的需求。

(※ 文:王子榮,雲林地方法院法官)

因應明年1月《國民法官法》即將上路,目前各地法院的國民法官法庭陸續布置完成,硬體的到位,讓國民法官制度踏出重要的第一步。

近年來,司法院持續在全國各地法院推行國民法官模擬審判,但在過程中,也陸續發現現有的法庭空間與布置不符國民法官使用。

這是由於過去的審判制度設計,最多只會有3名職業法官在法檯上,法庭的空間也以此為本進行規劃。而國民法官制度,則由6名國民法官進行案件審理,此外還需有2到4名備位國民法官。因此,法庭空間的重新設計便為當務之急。

電子卷證對法庭活動正面效應

在國民法官制度下,案件審理方式將與過去由3名職業法官進行審理有所不同,如何在法庭空間中,讓每名參與者視線都能無死角,也成為法庭硬體改造的另個重點。這也是目前我們看到的圓弧式雙層法檯,以及更友善的出入動線的由來。這都是展開法庭活動前重要的基礎建設一環。

法庭空間的改善,在《國民法官法》正式上路的死線前,嚴格來說一旦屆期可預期將水道渠來,但關係到法官與國民法官審理結束後的即時評議,則奠基於對案件內容的證據解讀上,包括證人在法庭上接受檢察官、辯護人的交叉詰問,檢察官、辯護人主導的證據調查程序等法庭見聞。

高雄地院。(圖/台灣設計研究院)

這些證據內容,透過投影螢幕於法庭上呈現,但卷證能透過投影讓法庭活動的每位參與者知悉,有賴電子卷證制度成熟。換句話說,未來國民法官案件要能順利展示證據,電子卷證在其中扮演極為吃重的角色。

在目前的司法實務中,電子卷證已是審理時的必備工具,透過將實體卷證掃描成電子檔案,進而在證據提示時,投影在法庭螢幕上,讓法官、檢察官、辯護人、證人與被告等都能聚焦在案件上。此外,電子卷證另能加註電子標籤,透過點選標籤展開證據內容,這些功能對落實法庭活動,甚或提升審理品質皆有所助益。

然而,即便電子卷證在國民法官進行評議時至關重要;評議指的是案件經審理後,究竟要給予什麼樣的評價,是有罪、無罪,又或是在有罪認定後,再進一步討論量刑,刑期的長短、甚至是否要給予死刑進行討論。

但在評議時,除了憑藉早先於法庭見聞之印象外,更重要的,是檢視案件的卷證,例如參考卷宗裡的現場圖、死者傷勢照片,或是就精神鑑定意見等證據內容與案件加以比對,即便模擬法庭中也是採取卷證不併送的新制度,但每每看到國民法官在最後關頭評議時,也會希望能多看看剛剛拿到的卷證,在在顯示國民法官對於斷人生死這件事的慎重。

不過當卷宗是實體的情況下,不太可能拿著實體卷宗讓6名國民法官與3名法官一一傳閱,也不可能是幾個人擠破頭一起翻閱,目前最好的方式是透過電子卷證,將案件中的證據投放在評議室的投影設備上,有些法院甚至購置的投影螢幕還具備觸碰功能,可以直接在上面註記重點,如圖形工具圈選上色等,標示、強調出關鍵證據,不僅輔助案件評議得以聚焦,也能使案情水落石出。

新北地院。(圖/台灣設計研究院)

卷證「電子化」誰來做?

問題在於,卷宗是實體的「物品」,中間必須透過人工進行電子化流程作業。雖然於各地法院輪流演練的模擬法庭可以看到編排詳細的電子卷證,但這些案件已是過往判決確定的案件,此類案件電子卷證編目從進到一審開始,已透過法院配置的法官助理,針對電子卷證製作證據標籤,並對卷證內容再三確認。況且,一個案件從法院收案到順利審理完結,不管進行的快或慢,都須有緩衝期間,讓法院有足夠的作業時間,好完成電子卷證的編整。

不過在《國民法官法》要求卷證不併送下,法院在新制度下「不碰卷證」,直到檢辯雙方出證、調查完畢,才會將卷證提出給法院。因此,當法院拿到卷證後,已經不同以往有充裕的時間將卷證電子化,過往那些倚靠法院人力去綿密編排電子卷證的日子,在國民法官制度中將不復見。因此,未來製作電子卷證及相關證據標籤的責任,不可能落在法院的肩膀。

未來這些卷證電子化、電子卷證製作證據標籤的工作,勢必要由當事人承擔——也就是檢察官和辯護人身上——雖然電子卷證的製作非常細節性與技術性,但證據能否友善地呈現在國民法官眼前,攸關審理品質、甚至判決結果。檢辯雙方能否讓電子卷證呈現達目前法庭實務運作水準,將是未來觀察重點。

是以,比起增加相關研習課程,讓當庭攻防雙方點滿電子卷證的技能樹,這當然不能或缺,不過增加檢方的輔助人力,能比照法院能有法官助理的員額建置,可能是更切實際的呼籲。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站立場)

南投地院國民法官評議室。(圖/台灣設計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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