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違反憲法保障性別平等的意旨,宣告違憲,並且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
賣場員工忙著結帳,尤其遇到民眾搶購衛生紙等物資時,更是一刻不得閒,有時甚至得夜間進貨、補貨。不過,勞基法49條之1規定,雇主不得讓女性於午後10點到隔天一早6點工作,但是如果雇主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並且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等,則不在此限。家樂福公司認為這違反性別平等,聲請釋憲,大法官認同,20日宣告違憲。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宣告,「淪於性別角色的窠臼,違反憲法第七條保障性別平等的問題,應該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長許辰舟表示,「因此這個部分,它就會回到男女平等的基礎,性別平等的基礎,同時也回到這個契約自由。」
家樂福發言人蘇小真表示,「請求的部分,然後得到大法官的同意,所以我們其實是非常感謝的。」
不只家樂福釋憲,華航也同樣針對女性空服員夜間服勤,提起釋憲,由於近年來,國際潮流漸漸傾向男女平等,不過女性團體認為,女性夜間工作,還是要有維持一定的保障條件。
台灣女人連線常務監事黃怡翎擔憂,「如果完全拿掉的話是不是,它是不是會讓不能拒絕的女性勞工,會不會覺得說她們無以為繼。」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認為,「夜間工作這個例外應該要被看到,不應該把這個例外常態化。」
由於女性夜間工作,除了涉及到兩性平等,還有工會介入女性勞動權的概念,以及女性賺取夜間津貼以貼補家用的實際問題,女性團體認為,兩者間存在很大的兩難,雖然大法官宣告違憲,可是企業和工會仍舊要好好協商,找出平衡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