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被告不能閱卷 大法官裁定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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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台北市議員賴素如,三年前捲入雙子星弊案,偵查期間,檢方提出密件資料,但賴素如透過律師聲請閱卷,卻被拒絕,因此聲請釋憲。今天大法官作出釋字第737號解釋,指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101條第3項違憲,要求一年內修法。
前台北市議員賴素如,涉嫌在102年雙子星開發案中,向建商索賄,被檢方聲請羈押。當時他透過律師聲請閱卷,卻被依刑訴法33條、偵查不公開理由拒絕。因此聲請釋憲,大法官也在今天做出釋字第737號解釋。
==司法院秘書長 林錦芳==
偵查中 聲請羈押的程序
一定要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
偵查中之犯罪嫌疑人 及其辯護人
僅受告知羈押事由 所據之事實
跟憲法解釋的意旨不符
大法官認為,刑訴法第33條,以及101條中可以看到,辯護人能在審判期間閱卷,但法條中沒有寫偵查、聲押期間能否閱卷,因此實務上檢察官和法官會認為不能閱卷。但這樣的規定,和憲法第8條的正當法律程序,以及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的意旨並不符合,因此大法官要求相關單位,在解釋公布日起,一年內修法。
==聲音來源:法務部次長 陳明堂==
遵照大法官的解釋
我們會盡速的提出修法草案
交給司法院
在期限前要完成修法
==憲法法庭委任代理人律師 尤伯祥==
人都要被關進去了
他當然有必要知道
所有對他不利的指控
跟這些指控所根據的事實
在這種情況之下
所做出來的答辯跟防禦
才是最充分的防禦
也才符合憲法第8條所講的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內涵
賴素如的憲法法庭委任律師尤伯祥認為,其實除了宣告違憲之外,也應該立即失效,雖然大法官可能是考量到「偵查不公開」的情況,但是對於被告和辯護人來說,限制還是太多,未來應該逐步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