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將審兒少性侵追訴權案 民團籲大法官公開言詞辯論
倖存者阿美表示,「從小到大發生過,各種情節輕重的性犯罪案,或者是性騷擾案,9歲的時候是第一次,我被體育老師在游泳課的時候,以下體磨蹭臀部。」
顫抖著訴說自己過去遭不當對待的經歷,倖存者之一的阿美,強調性犯罪有很多「黑數」是源自於倖存者連說出來的勇氣都沒有。
倖存者阿美指出,「26歲那年我去按摩,然後被按摩師強制猥褻,我是直到26歲那年才有勇氣提告,替自己爭取權益的。」
依照民國95年以前的《刑法》第80條規定,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性犯罪,追訴期為20年,憲法法庭2年前受理釋憲案,針對「民國95年以前性暴力犯罪追訴期規定」是否違憲,將在今(2026)年3月2召開不公開說明會,民團提出6大訴求,
呼籲全體大法官都應出席,強化憲法法庭正當性;並進行公開言詞辯論審理;出庭當天更應提供適當隔離措施、注重倖存者的隱私。
訴訟律師邱顯智表示,「他要我們的當事人在當天的時候,集合在司法院的門口,他是所有的人集合,然後再帶到另外一個地方,不友善,而且這非常荒謬、非常荒唐。」
另外的訴求還包括,應邀請多元專家進行鑑定,而非只有法律層面;也提到,在1999年前性侵害是強姦罪,在舊法上屬於告訴乃論,期間只有6個月,也該合併解釋及判決;最後,呼籲立院盡速審議新法,讓未成年不計入追訴權。
兒少權心會諮商心理師徐藝溶表示,「現行案發時起算的追訴時效,彷彿好像成了加害人的一個避風港,意味著如果說他們控制受害人的時間,長過於法律時效,那他們的罪刑彷彿就會被一筆勾銷。」
行政院1月底在院會通過《刑法》相關修法草案,明定性侵害犯罪成立日到被害人滿20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等待立法院審議,當時法務部就強調,修法是為了解決過往兒少性侵被害人不敢、不能、不知如何提告等問題。民團則希望釋憲、修法雙管齊下,為倖存者守住正義防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