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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拍板兒少性侵案修法 被害人滿20歲前不計入追訴期

公民團體2025年召開記者會抗議追訴權規定過時。(圖/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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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兒少性侵被害人欲在成年後提告,常因超過法律追訴期而無法追究,行政院今(29)日提出《刑法》修正草案,將追訴期改為自未成年性侵被害人滿20歲後才起算,且在新法施行前發生的案件,若追訴權時效尚未完成,同樣也可適用新法規定。

行政院會今日通過《刑法》修正草案,明定從犯罪成立日至未成年性侵被害人滿20歲期間均不算入追訴期,也擬同步修正《刑法施行法》,規定在新法生效以前發生的舊案,若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同樣可適用新法規範。全案後續將送交立法院審議。

法務部次長黃謀信說明,此次修法是有鑑於兒少性侵被害人遭侵犯後,可能因身心發展尚未成熟,而不敢、不能或不知能提出告訴,為保障這類被害人的權益,因此將一般從犯罪成立日起算的追訴權,延至被害人成年後起算。

2006年修法後,性侵兒少追訴權時效雖從20年延長至30年,但修法前發生的案件仍只適用20年時效,一旦超過追訴期就無法追究。

這次修法也包含增訂「刑中監護」制度,檢察官得視個案情形,在假釋期間對受處分人施以監護;以及考量特種文書重要性並不亞於一般公私文書,不須以較低刑度處罰,因此刪除「偽(變)造特種文書罪」,併入偽造公文書罪。

此外,這次修法草案還針對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路或深偽技術等手段,犯下妨害名譽或信用罪者加重處罰;另為因應2024年釋憲結果,侮辱公務員罪亦增修須符合「足以影響公務執行」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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