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刑法修正草案 未成年遭性侵20歲前不計追訴期
已被判刑定讞的毛畯珅,2年內侵犯多名幼童,經家長檢舉全案才曝光,但並非所有的兒少性侵案件,加害人都有受到法律制裁。
兒少性侵案被害人B小姐表示,「五、六年級的時候,覺得就講出來家庭會被破壞。到我30幾歲的時候,MeToo事件我才講出來。我的不起訴書,他是寫說我的追訴期已經過了14天。流程跑快一點的話,那是不是我的案子就可能被起訴?」
B小姐的親身遭遇並非國內唯一個案。有不少性侵害被害人在年少時期被侵犯,但年幼不願說出口,長大終於鼓起勇氣,卻受限法規已過追訴期,無法究責。
法務部次長黃謀信說明,「兒少性侵害犯罪被害人,他有一個特點,他可能不敢或不能、或不知來告訴。原來我們《刑法》規定,犯罪追訴權是從犯罪成立之日開始起算;這一次把他修正,從他滿20歲之後才開始起算。」
為了擴大保護兒少性侵害被害人,行政院拍板通過《刑法》修正草案,明定未成年性侵害案件的追訴期,從被害人滿20歲起算,20歲前都不計入時效。目前這類案件的被害人,儘管已經成年,只要追訴期時效尚未消滅,未來也能改用新法計算。
暖暖Sunshine協會執行長湯淨認為,「初步來說,我們認為是滿好的方向。因為兒少在他受到性侵的時候,其實90%都是受到熟人性侵,那在這樣子高度被孤立,或者是被壓迫的情況下,其實很難去站出來。」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王玥好指出,「說出來、寫出來,這個是一個大概是其實就說這麼幼小孩子,他能夠做的就是這樣子。聽見的這些大人們,我們要幫孩子做更多的事情,就是用各種客觀的證據幫他記錄下來。」
不少民團肯定修法,但被害人在未成年階段受害,蒐證相對困難,也齊聲建議調整證據法則,別讓案件進入調查又面臨層層關卡。
不僅政院提修法,立法院也初審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擴大預防性羈押事由,納入酒駕、兒少性剝削條例等罪。只要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將來修法通過,就會面臨羈押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