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虐致死、故意殺人判刑10年以上者 政院提不得假釋修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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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今(30)日通過《刑法》以及《刑法施行法》與《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內容包括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不得科處死刑;針對故意殺人與兒虐致死等重大案件,則新增若經判決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10年者不得假釋等內容。
                                                                    為了回應民意與社會期待,行政院30日宣布通過《刑法》、《刑法施行法》與《監獄行刑法》等修正草案,內容包括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不得科處死刑、增訂故意殺人與兒虐致死等案件,若經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10年者不得假釋等,後續將在司法院會銜後函請立法院審議。
法務部表示,依照憲法法庭去(2024)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增訂不得科處死刑條件,包含行為時因精神障礙、心智缺陷導致辨識能力明顯不足,或因前述情形,而導致訴訟中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等情況。
此外,為了嚇阻犯罪並彰顯社會公義,這次修法也增訂包含故意殺人、殺人未遂或凌虐未滿7歲的兒童致死、致重傷等罪,若經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10年者,將不得假釋。此外,若無期徒刑受刑人於假釋後再犯同類重罪確定者,除撤銷假釋重新執行原本刑責,也不得再度假釋。
依照司法院釋字第801號解釋,本次修法草案也增訂,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於裁判確定前的羈押日數,全部納入假釋要件的已執行期間。
若是死刑定讞經撤銷改判者,則在等待執行前的收容期間不得折抵刑期、拘役、罰金或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同時也不計入假釋已執行期間。
而為因應憲法法庭於去年做出的憲判字第2號判決指出,無期徒刑假釋遭撤銷者,殘餘刑期一律執行20年或25年的規定違反比例原則,本次修法草案中也明訂,未來受刑人假釋遭撤銷後,無期徒刑者執行原無期徒刑;有期徒刑若殘期為10年以下將全部執行完畢,殘刑10年以上者,則在執行10年後依假釋原則執行。
                        李彥穎/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