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罪是否箝制言論自由?憲法法庭辯論

刑法誹謗罪,是否侵害言論自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曾經做出「合憲」解釋,過了23年,有國人不服被判誹謗罪確定,認為誹謗罪有違憲之虞,因此聲請釋憲,而憲法法庭今(14)日召開言詞辯論,聲請人律師主張,與其用《刑法》處罰,以民事賠償就能有足夠保護。但法務部則強調,根據現行誹謗罪架構,才能兼顧名譽權、隱私權及言論自由。

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盧映潔,多年前在臉書貼文影射同校老師「像是紅衛兵一樣」,遭控告誹謗,最終被判拘役40天、可易科罰金定讞。包括她在內,有6人不服被判誹謗罪確定,認為誹謗罪有違憲疑慮,於是聲請釋憲,憲法法庭14日召開言詞辯論。

聲請人盧映潔委任律師陳偉仁說明,「民事的這個賠償,本來就可以去涵蓋、去回復,不一定要以說只有民事的保障手段,保護是不足夠的,在言論市場並沒有失靈的情況下,耗費司法資源,還要逐案去判斷,這無非是道德的糾察隊,言語的一清方案。」

攤開法務部統計,有聲請人律師指出,最近10年來,誹謗案件增加1倍,多達7成2,以不起訴處分,浪費司法資源,甚至用《刑法》處罰,箝制人民意見表達,反倒牴觸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主張以民事賠償,就可以有足夠保護。

法務部檢察司長黃謀信表示,「僅有採這個民事賠償責任,容易造成享有財富者可以任意毀謗他人的這個不合理的現象產生,因為《刑法》具有強烈的譴責非難的效果,所以刑事制裁的法律效果,跟預防再犯的功能,均明顯優於民事賠償責任。」

反駁聲請人說法,法務部強調,光靠民事求償,無法達到嚇阻效果,恐怕還容易淪為「富人條款」,有錢人可以任意誹謗,賠錢就能了事,更點出現行誹謗罪架構,兼顧名譽權、隱私權及言論自由,讓三權能夠達到權衡。隨著網路發達,誹謗型態越來越多,有大法官也提出質疑。

司法院大法官詹森林提及,「對他人誹謗侵害的方式,越來越激烈的時候,不是反而應該有其他的嚇阻或者是防止的手段嗎,怎麼懷疑誹謗罪?」

針對誹謗罪,早在20多年前,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曾做出合憲解釋,如今,再次被挑戰,兩造就誹謗罪是否侵害言論自由?以及釋字第509號解釋是否有補充必要,正面交鋒,誹謗罪是否有除罪必要,預計將在辯論終結後3個月內宣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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