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丈夫結婚10多年,婚姻生活突然變調。A小姐說,前幾年開始,先生變得愛跑酒店,之後無故離家出走,整整消失1年時間,再次見面才發現他已經出軌,和其他女子另組家庭,也生了小孩。
指控丈夫出軌妻子A小姐表示,「在通姦罪除罪後,其實對我們這些合法登記的太太,已經整整少了一層保障。那如果現在連過失的一方也可以提出離婚訴訟,那不是所有外遇的男人,都可以不用認自己的錯誤,而且可以理所當然地就離婚。」
夫妻感情出現裂痕,A小姐認為,應該把相處間的摩擦說清楚,已經提告小三侵害配偶權。但她怕司法沒辦法給她保障,因為在通姦罪除罪化後,現在又有一起釋憲案,挑戰婚姻自由。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朱政坤認為,「一個不能讓破碎的關係復合,只能強行綁住兩個沒辦法繼續的人的規定,真的有任何繼續存在的必要嗎?憲法不只保障天下有情人終成眷屬,追求幸福,也保障世間眾怨偶,好好分手,不再痛苦,能和很好,能離也很好,已經失和又離不開,最不好。」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鍾瑞蘭說:「婚姻具有社會性功能跟公共利益,所以為了達成立法目的公平,以及婚姻制度性保障的目的。我們認為系爭規定,是符合目的性的,目前還沒有相關配套,跟調整機制下,最小的侵害手段。」
根據民法1052條,像是外遇出軌,跟其他重大事由等等,難以維持婚姻,可以請求離婚。只是,但書規定犯錯或責任較重的一方,不得向法院訴請離婚。有法官認為這限制有違憲之虞,跟另外兩位外遇人夫都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15日召開言詞辯論,在雙方激烈交鋒後,也有大法官提出自己的想法。
司法院大法官黃虹霞表示,「(聲請人)你們提到了,把這個有責方當作提款機,你們不會覺得這樣很傷人嗎?另外一方,她們長期被背叛的屈辱,要不要替她們想一想?」
這樣的離婚限制,有沒有牴觸婚姻自由?違反比例原則和平等原則?正反方各有立場,但有專家學者建議,就算要判決現行制度違憲,相關配套措施,也該通盤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