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教師權益未受保障 監院糾正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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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代理教師逐年攀升,110學年度全國有3萬2239人,占總教師人數17%。監委葉大華調查指出,教育部「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中,未涵蓋聘任期限等重要事項,再授權各地另訂補充規定自訂聘期,無須報部核備,結果全國20個縣市,長期未給予代理教師完整聘期,監院在7月中通過對教育部的糾正。
監察委員葉大華110年8月起,陸續接獲代理教師未獲合理聘期及權益保障的陳情案,她調查發現,110學年度全國中小學有3萬2000多名代理教師,占總教師人數17%,每6位教師就有一位代理教師,108課綱上路後情況加劇。
葉大華指出,「事實上需要大量的各種跨領域的老師、師資來投入,正式教師員額這幾年,因為各地方政府財政困難,所以他們其實都傾向控留這個員額。」
調查指出,110學年度為止,除了金門縣和嘉義市,其他20縣市長期未給予完整聘期。而教育部103年起,專案補助經費增置代理教師,110學年度為止,仍有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桃園市、新竹縣等13縣市,未給予專案補助之代理教師完整1年聘期及薪資,兼任導師的代理教師,110學年度多達1萬436人,臺南市、花蓮縣、苗栗縣,超過4成代理教師擔任導師。
葉大華表示,「在相關的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當中,當時其實是沒有完整的去把特別像聘期,或敍薪的制度明文化,教育部另外在第8條另外授權,讓地方政府自己另行規定聘期。」
中央法規未訂代理師聘期,又任地方自訂,導致不一亂象,衝擊國教品質,監院在7月14通過對教育部的糾正。葉大華表示,除了從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涵蓋聘任期限等事項,教師員額若有專案補助,建議教育部跟主計總處,了解地方政府自籌款上限,有無解決之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