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未婚女性納適用對象 政院版人工生殖法修法重點一次看
為尊重女性生育自主權,行政院今日通過《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重點包含放寬人工生殖適用對象、維護透過人工生殖出生的子女利益、提升人工生殖醫療品質管理等,後續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開放同婚及未婚女性人工生殖
行政院表示,《人工生殖法》自2007年實施以來,僅限異性婚姻不孕夫妻使用人工生殖技術,對未婚、離婚、喪偶以及同性婚姻等女性群體並不平等,因此修法將女性同婚配偶及未婚女性納入使用對象。
衛福部國健署說明,女同志伴侶應完成結婚登記才能使用人工生殖,未婚女性則必須年滿18歲、設籍並長居在台灣,且所有適用對象都要至少一方有健康的生殖細胞,受術者也需用自身子宮懷孕及分娩。
若受術女性年滿45歲,則必須先經過檢查,確認沒有不適合懷孕或生產的疾病及生理狀況,才能進行人工生殖。
衛福部去(2024)年5月曾預告《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並對外蒐集意見,當時放寬適用對象還包括代理孕母及男同性配偶,但引發民間團體反彈,要求將此次修法與代孕脫鉤處理。而在行政院最終推出版本中,適用對象已刪除代理孕母及男同性配偶。
維護人工生殖子女利益
此次政院版草案將「血緣知悉權」入法,明定人工生殖子女可查詢精卵捐贈者的身高、血型、膚色及國籍等非辨識資訊;如遇重大遺傳疾病或器官移植等特殊醫療需求,則可進一步查詢捐贈者身分;該子女成年後若經捐贈者同意,也可查詢更多資訊。
政院版草案也規定,實施人工生殖前,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專業機構,針對受術對象進行子女最佳利益評估。此外,人工生殖對象受術後,就不得撤除與人工生殖子女的親子關係,即使女同性配偶的結合關係被撤銷或無效,其子女仍然保有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以鞏固親子關係。
強化相關醫療規範
在醫療品質管理方面,政院版草案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人工生殖審查基準及管理規定,並強化捐贈生殖細胞的使用跟銷毀規範,經受術配偶或未婚女性同意下,得延長胚胎保存年限至15年。
此外,草案也明定,執行人工生殖機構必須告知捐贈人相關權利及醫療風險,對受術對象則須告知剩餘生殖細胞或胚胎的處置規定,以及進行侵入性檢查、治療或手術的醫療風險,並要求簽署同意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