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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礙無法判死刑? 兩公約再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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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來關心小燈泡案,姓王的兇手因為有精神疾病,受到兩公約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約束,不可判死刑,引起討論。根據法務部統計,過去6年,台灣各級法院審判時,兩公約被引用上千次,有好幾件重大殺人案被告,因此沒判死刑,不過司法案件,是否該引用兩公約來做為量刑的標準,各界也看法不同。 前總統馬英九在2009年,大動作宣示,我國正式施行兩公約施行法,展現台灣重視人權的決心,馬英九所簽署的這份兩公約施行法,其實是國際人權法典,主要讓民眾在經濟社會文化和公民政治權利上,能享有人權和自由保障,而在司法上,有越來越多法官,將條文中,對身心障礙者科處死刑限制,引用審理的司法案件中。 2011年,在雲林犯下性侵殺害女學生的林姓嫌犯,最高法院引用兩公約,判他無期徒刑定讞,還有被鑑定患有思覺失調症,犯下國小殺童案的龔姓嫌犯,以及遊樂場殺害幼童的曾姓嫌犯,都因為是精神障礙者,免於死刑!根據法務部統計,民國99年到去105年底,台灣各級法院審判時,引用兩公約的次數,就有1095次,不過,反廢死聯盟無法接受,認為法官判決依據,應該以國內法規為優先。 ==反廢死聯盟總召 陳正育== 雖然有簽署兩公約  但是可以做為參考  不能說全部都依據  我們還是要以國內的法律為準  你可教化 可醫療 這些都不是法律 那目前你這些判決上  大多數民眾 都不是很認同 監督人權公約團體則認為,兩公約已經內國法化,司法本該逐步朝向兩公約規範前進,並加快腳步,修改刑法將兩公約具體化,讓審判具有一致性。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召集人 黃嵩立== 當然希望所有法官 都可以立刻來適用這個公約  那另一方面 也希望說  我們這個公約的條文  可以在立法院內 進一步受到檢視  然後當然釜底抽薪之計就是說 我們來再次檢討刑法相關的規定 兩公約是否成為加害者的免死金牌?又能否做為量刑的理由?已經引發正、反議論,司法判決該如何貼近民意和被害者心理,這次司改國是會議,還沒有明確決議,未來重大刑案判決出爐,正反依舊各自主張,爭議持續無解。 記者蔡慧玲 邱福財 溫正衡 台北台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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