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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性重製 修法確定保護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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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把前一陣子引起爭議的暫時性重製行為,增訂了排除條款,保護一般人使用電腦影音產品的合理使用權,不過,卻大幅提高侵權行為的民事和刑事責任處罰,販賣盜版光碟未來更將列為非告訴乃論,也就是公訴罪。 透過電腦,影音光碟機看影片,聽音樂,閱讀文章,或是上網瀏覽影片圖片等,已成為日常生活的一部份,也是所謂合法的暫時性重製,這種行為雖然已經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不過為了避免大眾誤解暫時性重製等於侵犯著作權行政院這次在著作權法修正案中,決定將合理使用範圍明定出來 另外這次修法,對於侵害著作權的民事賠償金額和刑事罰金上限,也將分別提高為五百萬元和八百萬元,銷售或出租盜版光碟的刑事責任也將從告訴乃論,改為非告訴乃論罪,至於類似學生影印書籍,或下載mp3音樂等重製行為,如果超越合理使用範圍,造成侵權刑事責任,還是維持告訴乃論公視新聞鄭坤從陳立峰採訪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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