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性侵追訴權時效舊法違憲 憲法法庭判11案發回重審
面對性侵傷害,許多被害人要走到能面對訴訟的這一步已經很困難,兒少性侵被害人甚至經常無法當下就意識到自己正在受害,需要更多的時間梳理情緒和案件經過,但因超過《刑法》舊法20年追訴權時效,加害者獲不起訴處分,目前已有11名受害者聲請釋憲,共13件聲請案,憲法法庭14日作出判決。
司法院新聞及法治宣導處長吳定亞宣布,「副表二所列各確定終局裁定均違憲,廢棄並發回各該管轄法院。」
過去的《刑法》規範,加害人的追訴期是從「犯罪成立時」起算,並依照罪刑輕重決定追溯期長短。但未成年被害人從認知到受害、做心理重建到完成蒐證所花費的時間,可能就超過了追溯期。直到7月立院三讀通過《刑法》第80條修正案,讓加害人的追訴期從被害人20歲再開始計算,相當於為被害人爭取時間,為爭取法律權益做好準備。而修法前已逾時效的被害人就只能聲請釋憲救濟。
憲法法庭書記廳長許碧惠說明,「沒有針對性犯罪被害兒少另外為適當的調整設計,以至於對被害兒少尋求刑事司法救濟的權利造成過度限制,在此範圍內抵觸了《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
長期推動兒少性侵追訴權的蔡尚謙律師坦言,這是對受害人遲來的正義。不過針對這些將送回法院重新裁量的刑事案件,律師也呼籲舊案重審,應該呼應釋憲結果,在參考人證和物證時更從受害人的角度出發。
律師蔡尚謙認為,「不可能留下物證的這種案,沒有物證、沒有目擊證人,那這類案件如何去做證據的審慎的取捨,那或者是更進一步的去採納司法、心理、精神的這些鑑定報告。」
另外,修法調整性侵未成年人的加害者的追訴期,並未提到拍攝未成年性影像的犯罪行為,憲法法庭建議相關機關通盤檢討。律師也強調,以現在的鑑識和調查技術,應該能還原舊案的性影像證據,期盼未來司法檢調在量能允許下,能擴大修正案的適用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