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焚屍嫌就追訴時效提釋憲 遭憲法法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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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年前桃園發生一起台日混血少女遭殺害焚屍案,檢警2020年重啟調查,發現是經營檳榔攤的潘子鑑、陳諭詩夥同員工犯案,最高法院依殺人罪,判處潘子鑑、陳諭詩14年6個月徒刑定讞。不過陳諭詩認為,當年因為劉邦友血案而修法的《刑法》追訴權時效變更,違反了法律不溯及既往與信賴保護原則,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5)日判決,認定該條文並沒有違憲,駁回陳諭詩的聲請。
1998年12月,桃園平鎮一處涵洞草叢發現女性焦屍,檢警2020年重啟調查,確認死者是一名林姓台日混血少女。她因為在打工的檳榔攤被懷疑偷錢,遭到老闆潘子鑑、陳諭詩夥同2名員工虐死焚屍。而2人從一審的無期徒刑,到二審被判處14年6個月,後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定讞。而主嫌之一的陳諭詩認為,追訴權時效因為修法,讓原本依舊法快要時效終結的殺人罪,變成適用新法的追訴時效延長,聲請憲法法庭審查,而憲法法庭也給出結果。
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長許碧惠表示,「行為人可能會去期待說,再等一段期間就不被追訴處罰,但是犯罪者原則上都應該要受刑事處罰,而且任何法規也都不是永久不變。」
憲法法庭強調,新規定在陳女時效完成前的一個多月就已經施行,從犯罪行為人的角度來看,雖然期待只要再經過一個多月國家就不得處罰,但這樣的期待在法理上不具正當性,也欠缺保護價值,因此認定判決並未違反信賴保護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認定合憲。
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長許碧惠說明,「只要時效沒有完成,犯罪行為人隨時就會面臨到應受追訴處罰,這個狀態就會繼續存在。聲請人這個期待,縱然會因為系爭規定的施行而破滅,但也沒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而律師則表示,這樣的判決結果符合社會期待,也確保被害者人權保障,及社會公益的平衡點。
律師林瓊嘉指出,「她加害者殺了人之後還想,因為她不能免於時效消滅,他認為是違憲。她重視的只有自己的生命,沒有別人的生命,這種人怎麼值得去保護?」
律師認為,陳女聲請釋憲是他的權利,但人的生命價值高於一切,加害者剝奪他人生命,卻只企圖保護自己的免罰權利,這種人不值得法律去寬容或保護。這個結果不僅還給被害者基本的公道,也阻絕了犯罪者企圖躲過時效就免罰的僥倖心態。
蔡思培/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