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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上班1天被資遣 資方未發53元資遣費遭罰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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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一家食品工廠因為超過法規30天期限,還未發放1名上1天班就被資遣員工的53元資遣費,遭縣府依《勞基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裁罰10萬元。勞團提醒,不分在職時間長短,也不分工讀生還是全職員工,都受《勞基法》保障,勞工不要忽視自身權益。

這家位於雲林元長的食品公司,之前錄取一名送貨業務員,但因為送貨車輛問題,與公司協調未果,第1天就遭到公司資遣,不過公司卻未在《勞基法》規定的30天內發放資遣費,該勞工於是在第31天向雲林縣府檢舉。

雲林縣勞青處勞動條件科長吳璋信說明,「勞工向本府來提出申訴,經本府查證,公司是因為作業流程延誤給付屬實,所以我們依法裁處。」

雲林縣勞青處表示,該職務的月薪是3萬8千元,而新制資遣費是年資乘以0.5、再乘以月平均工資,所以上1天班換算下來,資遣費是53元,經調查後事證明確,依《勞基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對資方開罰,並依行政罰法規定,將罰鍰從30萬元減輕至10萬元。

資方則解釋是作業疏失,並非故意。

食品公司代表說:「會後續去修正我們的內部作業流程,這也是我們必須很實在地去認知到我們的錯誤。」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楊書瑋指出,「確實是針對於部分工時,或是這一種比較短期,然後就離開工作的部分,就我們知道,確實是有滿多是有這種違法的狀況。有些勞工他可能也覺得就想說就算了,雇主沒有給我就默認,然後甚至也沒有去做勞資爭議的調解,或是去檢舉雇主的違法。」

台灣勞工陣線強調,不分工讀生還是全職員工,不管在職時間長短,都受《勞基法》保障,就算是極短時間就離職或遭資遣,勞工也別忘了自己應得的薪資或是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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