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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死囚主張死刑侵害生命權 憲法法庭判合憲但條件須更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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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為《刑法》主刑之一,但法院4年來沒判過死刑,37名死囚主張死刑侵害人性尊嚴、生命權,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今(20)日宣判,死刑有條件合憲,死刑必須「只能適用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要符合「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才能判死刑。此外個案救濟部分,37名死囚在符合判決意旨下,均可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長長排隊人龍全是聽判民眾,法庭座無虛席,聲請方律師、法務部官員也都接力現身。

再度齊聚不為別的,都是聚焦在死囚的釋憲聲請,叩關憲法法庭,挑戰死刑存廢。國內廢不廢死,如今答案揭曉。

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說:「選擇死刑最為最重本刑,目的在使行為人承擔相對應之罪責,得認公正應報及嚇阻,侵害生命法益之重大犯罪,於目前仍為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目的尚屬合憲。」

這回判決,包含普通殺人、強制性交殺人、強盜殺人以及擄人勒贖殺人,雖然大法官認定「合憲」,但憲法法庭強調在判決死刑前,不但必須確認犯罪情節達到最嚴重,更得經最嚴密程序,等於大幅限縮死刑適用範圍。

憲法法庭書記廳長楊皓清表示,「它的立法目的要追求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它所採取的制裁手段就是死刑,要是達成目的所不可或缺最小的侵害手段。除了受到《憲法》的實體保障外,也應該受到與其相稱的最高度程序保障。」

縱使判合憲,卻是「有條件」,尤其程序上設下層層門檻,從偵查初期警方偵訊階段,強制律師辯護;各級法院審理,判死也得合議庭法官「一致決」;官司上到第3審,除要求強制辯護,也一定要有言詞辯論。

關鍵變動還有,具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一律禁止判死,現行的《刑事訴訟法》等法規必須修正。

聲請人邱和順律師團成員林俊宏表示,「大法官最後的選擇,他做一個限縮的解釋,不過嚴格來說,我並沒有特別看的出大法官有太多的限縮。從大方向看起來,邱和順的部分應該是大法官所指出來,應該要檢察總長、應該要提出非常上訴的案件之一,我們會再請求提起非常上訴。」

全台37名死刑犯至今尚未執行,依照這次意旨,所有人都能請求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但特別明訂,犯下南投連續殺人案的林于如,以及死囚沈岐武、林旺仁涉及精神障礙,在修法前禁止槍決。

法務部次長黃謀信表示,「憲法法庭的判決結果,本部敬表尊重。其中涉及修法的部分,本部將迅速進行檢討,其中按照本判決意旨,目前並沒有釋放人犯的問題。」

最高檢也發聲明,即使死刑犯沒提非常上訴,也將主動逐案閱覽,判斷個案是否能救濟。也就是死刑執行依舊沒有時間表,國內死刑爭議永遠是個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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