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准國會職權修法暫時處分 多數釋憲案法條暫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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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19)日下午,憲法法庭公布國會職權修法釋憲的暫時處分結果,其中爭議最大的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人事同意權行使、反質詢、國會調查權、聽證會舉行及《刑法》藐視國會罪等部分皆暫緩執行。
今(19)日下午憲法法庭公布國會職權修法釋憲的暫時處分結果,其中多數法條被裁准暫時處分。包含爭議最大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人事同意權行使、反質詢、國會調查權、聽證會舉行,及《刑法》第141條之1藐視國會罪等部分皆暫緩執行。
憲法法庭表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是立法院為自身《憲法》職權行使所訂定的法律,但條文中若涉及對其他憲法機關要求《憲法》無明文規定的法律義務,將可能衝擊其他憲法機關的職權與功能,有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之虞。
此外立法院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課予人民配合或協助其職權行使的義務,甚至採取制裁手段以強制人民配合,像這樣的法律如果不是《憲法》明示或默示授權、或源於立法院職權本質且有正當性,將有違反法治國原則的違憲疑慮。
因此憲法法庭認定上述條文若執行,將可能導致憲法機關的職權、功能、權限範圍位移,或是導致國家權力與人民基本權利間的《憲法》關係改變,進而危害法治國原則、權力分立原則、責任政治要求之實現,甚至動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根基,使之蒙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因此裁定暫時處分。
暫緩執行的全部條文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4、第25條、第29條之1第3項、第30條第3項、第30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5條、第46條之2第3項、第47條、第48條第2項、第59條之1第1項關於調查委員會與調查專案小組部分、第59條之3第2項、第59條之5第2項、第4項、第5項、第6項及《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

此外本案預計於8月6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在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依法應在11月6日前宣判,但必要時可以延長2個月。
王介村/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