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同婚無法在台登記 監委:制度性歧視

台灣是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國家,但有多達3、400對的跨國同性伴侶無法在台登記結婚,監察院公布調查報告,點出不能與未承認同婚國家人士在台結婚、不能兩岸同婚,以及在第三國結婚仍無法在台依親居留的3大問題,監委指出是制度性歧視,而司法院去年才提出修法草案,伴侶盟認為政府慢半拍,必須提出配套措施保障權益。

強調愛無國界之分,我國通過同性婚姻,是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國家,但仍有多達3、400對的跨國同性伴侶無法在台登記結婚,監察院公布跨國婚姻調查報告,指出跨國同婚面臨3大問題,分別是不能與未承認同婚國家人士在台結婚、不能兩岸同婚,以及在第三國結婚仍無法在台依親居留

監察委員紀惠容認為,「我們還用那麼多的行政程序來卡他們,其實這也是讓人家很洩氣,現在又說要修法,一下說依涉外民事法46條准用,可是現在又不行了,又要修兩岸關係條例,所以我們覺得陸委會到底它的立場在哪裡,到現在我們摸不清楚。」

跨國同婚在台灣之所以走得辛苦,關鍵在於司法院雖做出釋字第748號解釋保障同婚,但卻覆函內政部,依據涉外民事法第46條,國人與不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人士締結同性婚姻關係,將不被承認,對此,司法院去年提出涉外民事法第46條修正草案,增訂排除未承認同性婚姻之外國法令,但草案仍在行政院,而目前兩岸同婚也不被允許,監委認為,行政院跟陸委會透過行政措施阻礙同婚,是制度性歧視。

陸委會副主委邱垂正指出,目前還在研議當中,希望未來相關法律能夠修到爭議最小。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秘書長簡至潔表示,立法的部分其實也延宕了非常久。簡至潔認為,「監察院給了一個很好的建議,在修法還沒有辦法往前推進之前,是否可以用行政配套先來放行。」

監委指出,兩岸婚姻成立要件依照「行為地法」,同性伴侶應可直接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呼籲行政院、司法院有成人之美,盡速完成涉外民事法修法,並放寬已在國外登記的同性伴侶或同性婚姻者來台的依親居留措施。行政院則正研議配套措施及影響評估,將持續溝通,在各項法制配套取得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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