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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訴訟權 大法官會議通過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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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的訴訟權,有重大突破!大法官會議通過釋憲,放寬學生提出行政訟訴條件,未來不只是退學處份,像是張貼海報、考試成績,或是加選課程,大學生要都有權提行政訟訴,要求法院主持公道。 民國93年,當時就讀台大研究所四年級的蔡耀宇,在總統選舉期間,向學校申請張貼「挺扁海報」,被校方依違背國家法令拒絕.後來,台大還有一名學生陳玉奇,想跨院加選其他學院課程,也遭學校否決.另外一名技術學院的龍姓學生,考試衝堂,導致必修科目不及格,這幾位學生認為自己權益受損,向校內申訴和行政訴訟都被駁回,轉而聲請釋憲。 大法官會議昨天通過的釋字六八四號解釋,一舉推翻了施行16年的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也就是說,未來大學生除了遭退學處份,像是選退課,張貼海報,甚至考試成績,只要對校方處分不服,都能提出行政訟訴,但這樣條件解放,是否會限縮大學對學生的約束力? 對於釋憲案的適用對象,只限大專院校和研究所學生,並非各級學校都適用,至於行政處份的範圍,將來還是須由教育部的行政爭訟機關,依個案自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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