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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提案修法保護海纜 擬新增過失犯刑罰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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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海底通訊海纜損壞事件頻繁發生,因此經濟部提出《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及《自來水法》等修法草案,並新增過失犯刑罰的規範,針對故意侵害海底電纜等犯罪明訂沒收犯罪用工具與船舶。

行經台南北門區外海5海里一帶下錨,以Z字形徘徊、勾斷台澎3號海底電纜,宏泰58今(2025)年2月被依毀壞纜線罪起訴,台南地院6月判處中國籍船長王玉亮3年徒刑。

海巡署說,當時發現船上有圖資,並且關閉自動識別系統。

海巡署副署長謝慶欽指出,「他明白標示他就在海底電纜上面,他竟然下錨,所以他是故意的。」

海巡署說,由檢察官按個案事實,依據經驗與論理法則認定是否「故意」。不過立委陳亭妃表示,不小心或故意有無可能涉及政治意圖?按目前法令不易判別,無法對違法行為快速反應。

民進黨立委陳亭妃詢問,「發現就可以先扣嗎?」

海巡署副署長謝慶欽回應,「原則上如果海象許可跟可以確定目標的話,我們都會把他帶岸,現在這個帶岸的話航港局都同意。」

立委邱議瑩也指出,故意和過失該如何區分?且台灣應比照美國和澳洲提高刑罰,並考慮設立海底電纜保護區。

民進黨立委邱議瑩指出,「美國當然是把刑度提高,澳洲、紐西蘭他們也設定了所謂的海纜保護區,歐盟也成立了所謂的海纜安全行動機制。」

經濟部長龔明鑫說明,「故意犯罰金的部分,立委希望可以提高到1億5000萬,我們現在擬定的草案是1億元,其他的部分大概這些刑罰的最高上限,大部分的委員跟我們本部提的草案是相近的。」

針對有22位立委提案,增訂故意犯沒收犯罪航次全部收益及不能沒收時的追徵,經濟部回應,考量當次收益數額難以認定,且不一定是本國人,執行有難度,望委員支持院版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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